-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DD羅翔作品集 法治的細節+圓圈正義(全2冊)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中國思想史十講(上卷)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古代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0466383
- 條形碼:9787500466383 ; 978-7-5004-6638-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古代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例 本書特色
本書基于訓詁學原理,結合西方結構語義學和認知語義學理論,從具體材料的整理、分析、描寫中歸納了許多符合漢語特點的法律詞匯語義理論,并著力探索了訓詁學語義理論與西方語義理論的溝通。該書可供各大專院校作為教材使用,也可供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作為參考用書使用。
古代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例 內容簡介
本書整理了《唐律疏議》的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確定了來源,分清了種類,探討了整理詞義的方法,對法律義位進行了語義特征分析,還分析了系統中的上下義、平行義關系以及多義詞內部義位之間的語義關系。本書基于訓詁學原理,結合西方結構語義學和認知語義學理論,從具體材料的整理、分析、描寫中歸納了許多符合漢語特點的法律詞匯語義理論,并著力探索了訓詁學語義理論與西方語義理論的溝通。
古代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例 目錄
古代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例 節選
bsp;2.“猶”字例
《唐律疏議》中“猶”的用例有90例,但作為訓 釋程式用語
僅一例。“詛猶祝也,詈猶罵也。”(T6)
3.“謂”字例(“是謂”“謂之”)
在訓釋程式語中,“謂”是用來解釋詞義的用語。通常指明被
訓釋詞在句中的具體意義指向,既可以指這個詞在特定語言環境中
的特殊義、靈活義,也可能是這個詞具體所指稱的人和物,相當于
現代漢語的“指的是”。
“謂”字例在《唐律疏議》的注疏中是*主要的訓I釋程式語,
大多數律條中的法律詞語,甚至小句都采用“謂”字例進行訓釋。
經過測查,《唐律疏議》注疏中,注文出“謂”字例94條,疏文
出1517條。“謂”字例在《唐律疏議》中,一般是解釋這些法律
詞語在當條律中的法律意義指向,即法律知識語義,構成了整個法
律詞語的語義系統的知識內容。如:
“船人”,謂公私行船之人(T427)
“是非之理均”,謂有是處,亦有非處,其理各均(T502)
有時和“者”配套使用,組成“(被釋詞)者,謂……”的
訓釋程式。如:
繼父者,謂母後嫁之夫(T333)
《秦律》中常見的訓詁用語“是謂”在書中也有3處語例,這
一程式語表示的是訓釋語在前,而被釋對象在后,主要用來標明義
界,指明被釋對象的具體內涵,與“謂”字例的功能相類。
雖赦前未發,赦后捉獲正贓者,是謂“見贓之類”(T354)
依《禮》“繼父同居,服期”。謂妻少子幼,子無大功之親,
與之適人,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而所適者以其資財,為之筑家廟
于家門之外,歲時使之祀焉,是謂“同居”(T333)
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
職。若有受此任者,是謂“冒榮居之”(T20)
與“是謂”作用相類的還有“謂之”。如:
不耕謂之荒,不鋤謂之蕪(T170)
4.“稱”字例
“稱”字例的形式是“稱……者,……”它一般用來表示被釋
對象在特定法律語境中的法律規定,如:“稱‘袒免以上親’者,
各依本服論,不以尊壓及出降”(T52);或者規定被釋法律詞語中
的法律知識細節,如:“稱‘日’者,以百刻”(T55);或者被用
于強制規定法律詞語的語義取向,如:“稱‘加’者,就重次;稱
‘減’者,就輕次”(T56)。“稱”字例在《唐律疏議》中的其他
語例如:
稱“制”“敕”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令”
減一等(T51)
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T52)
稱“孫”者,曾、玄同(T52)
稱“子”者,男女同(T52)
稱“反坐”及“罪之”、“坐之”、“與同罪”者,止坐其罪
(T54)
稱“監臨”者,統攝案驗為監臨(T54)
稱“離之”、“正之”者,雖會赦,猶離之、正之(T194)
稱“道士”、“女官”者,僧、尼同(T57)
稱“免所居官”者,職事、散官、衛官同階者,總為一官
(120)
稱“又”者,謂減將領者罪五等。不知情入者,不坐(T63)
稱“各”者,將領主司及關司俱得度人之罪(T86)
稱“之屬”者,謂黍、稷以下,不依禮、令之法,一事有違,
合杖七十(T98)
5.“故稱”例
“故稱”例在《唐律疏議》中主要用來解釋法律詞語的稱名根
據或在某個特定語境中使用此詞語的依據。它不同于“稱”字例,
其被釋詞出現于訓釋語之后,而“稱”字例出現于前。如:
寶以玉為之,故稱“造”(T363)
其數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T6)
6.“為”字例(“是為”“此為”)
“為”字例在《唐律疏議》中的表現形式是“……(者)
為……”用來明確被釋對象的具體指稱或外延。釋語在前,被釋
語在后。例如:《爾雅·釋天》:“春獵為嵬,夏獵為苗,秋獵為
彌,冬獵為狩。”在《唐律疏議》中多和“者”連用。如:
合杖六十者為贓重(T240)
有執掌者為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17)
造意者為首(T43)
與“為”字例功能相類的訓釋程式語,還有“是為”例。如:
五品以上之官,是為“通貴”(T13)
公事與奪,情無私、曲,雖違法式,是為“公坐”(T17)
其勛官,從勛加授,故別為一官,是為“二官”(T17)
上柱國免官,三載之后,從上護軍敘,是為“三載之后,降
先品二等敘”(T21)
八十是為“老耄”(T30)
及公使,各有行程。如此之類,是為“有程期”者(T35)
其有不當復限,詐同此色,是為“詐復除”(T36)
犯罪事發,已囚、未囚及同犯、別犯而共亡者,或流罪能捕死
囚,或徒囚能捕流罪首,如此之類,是為“輕罪能捕重罪首”
(T38)
大卿是長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
為“四等”(T40)
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盜絹五匹,合徒一年;又私有稍一張,
合徒一年半;又過失折人二支,合贖流三千里,是為“二罪以上
俱發”(T45)
古代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例 作者簡介
p>王東海(1971一),男,山爾省
煙臺市人,博士,魯東大學漢語言 文學
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語言研究中
心兼職研究員,教育部語信司、魯東大
學共建“漢語辭書研究中心”之“詞匯
學與詞典學”研究室主任。主要研究方
向為詞匯學、語義學、詞典學、法律語
言學,曾經在《中國語文 》、 《語言文
字應用》、《辭書研究》等刊物 上發表
論文十幾篇;獲山東省社科優秀成果二
等獎一項,山 東省教育廳優秀成果一等
獎一項;同時涉獵電子政務、寫作、現
代教育技術等方面的研究,在《
- >
人文閱讀與收藏·良友文學叢書:一天的工作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大紅狗在馬戲團-大紅狗克里弗-助人
- >
史學評論
- >
回憶愛瑪儂
- >
莉莉和章魚
- >
山海經
- >
隨園食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