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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自然之路-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1103659
- 條形碼:9787511103659 ; 978-7-5111-0365-9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通往自然之路-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 本書特色
《通往自然之路: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是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
通往自然之路-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 內容簡介
本書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環境損害賠償立法研究”(編號09yjc820067)的結題成果。本書遵循從理論到實踐、從道德到法律的邏輯規律,以人與自然關系的曲折進路為切入點,對人與自然關系的歷史演變、發展趨勢作了動態的分析,并從哲學、倫理學、法學等多維視角探究自然權利的正當性,闡述了自然權利的發現及其道德關懷、自然權利的法律關照。在深入考查自然權利面臨的法律現實困境與緣由的基礎上,指出實現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必須既著眼于宏觀方面人與自然和諧的環境法的構建,又著力于微觀方面自然權利司法救濟機制即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本書對人與自然和諧關系法律化的實踐提出了富有建設性的制度設想.對致力于環境保護的讀者群提供了一個較為新穎和寬泛的視野導讀。
通往自然之路-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 目錄
**節 人類文明發展的三個階段
第二節 東西方的早期自然觀
一、西方哲學家的自然觀
二、中國自然觀的歷史軌跡
第三節 人與自然關系的深層解讀
第二章 自然權利的發現及其道德關懷
**節 權利的正當性問題考原
一、權利的正當性內涵
二、權利正當化的基礎和方式
第二節 自然權利成立條件之一——自然的主體性
一、自然主體性的哲學理論依據
二、自然主體性的現實依據——生命之間的自然本性關系
三、自然主體性的現實依據——生命的自主權利
第三節 自然權利成立條件之二——合乎道德性
通往自然之路-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 節選
《通往自然之路: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環境損害賠償立法研究”(編號09YJC820067)的結題成果。《通往自然之路: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遵循從理論到實踐、從道德到法律的邏輯規律,以人與自然關系的曲折進路為切入點,對人與自然關系的歷史演變、發展趨勢作了動態的分析,并從哲學、倫理學、法學等多維視角探究自然權利的正當性,闡述了自然權利的發現及其道德關懷、自然權利的法律關照。在深入考查自然權利面臨的法律現實困境與緣由的基礎上,指出實現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必須既著眼于宏觀方面人與自然和諧的環境法的構建,又著力于微觀方面自然權利司法救濟機制即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通往自然之路: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對人與自然和諧關系法律化的實踐提出了富有建設性的制度設想.對致力于環境保護的讀者群提供了一個較為新穎和寬泛的視野導讀。
通往自然之路-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 相關資料
二、生物中心論:權利主體的范圍擴展到所有存在物如果說,動物解放論和動物權利論者關注的僅是動物個體的福祉和利益,具有局限性。那么,20世紀初葉產生的生物中心論正好可以彌補這一缺陷。生物中心論認為,不僅動物有“權利”,而且包括植物在內的所有生物一般說來都有其自身的“內在的價值”,因此都應受到同等的尊重。這是以敬畏生命的理念為基礎的。法國偉人阿爾貝特·施韋澤(Albert Schweizter)是20世紀最偉大的人道主義者,他首次將倫理學概念及其權利擴大到其他所有生物,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敬畏生命”的倫理觀。1943年,施韋澤在其代表著作《文明與倫理》中詳細闡述了其所倡導的敬畏生命倫理觀,他認為,“善的本質是保持生命、促進生命,使可發展的生命實現其最高的價值;惡的本質是毀滅生命、傷害生命,阻止生命的發展”。他指出,哲學要使倫理學成為一種能實行的義務和命令的規則化體系。如果只承認人的原則,倫理就不可規則化,如果把愛擴到一切生物,就會承認倫理的范圍是無限的。所以,為愛一切生物的倫理學制定細則,這是當代的艱巨任務。生物中心論的另一代表人物是P.W.泰勒,他在《尊重大自然》一書中寫道:“采取尊重自然的態度,就是把地球自然生態系統中的野生動植物看做是具有內在價值的東西。”即“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作為整體的生物共同體”,尊重“生物共同體”就是承認構成共同體的每個動植物的“內在的價值”。P.W.泰勒認為,生命體之所以具有內在的價值,是因為生命體是“具有其自身的善的存在物”。他區別了靠評價而被承認的主觀價值(value)與作為客觀價值而存在的“善”(good),由此主張只有生命體才是具有自身“善”的存在。
通往自然之路-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化的法律規制 作者簡介
張鋒(1969-),女。山東萊西人,博士,研究方向為環境法學、生命法學.山東師范大學副教授,山東大學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副會長。山東省知識產權研究與培訓中心副主任。 在《法學論壇》、《東岳論叢》、《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等學術刊物發表論文30余篇。主持教育部、法學會等省部級課題10項,編著或者參加編寫教材4部。代表作:《自然的權利》、《和諧社會的生態化解讀》、《什么樣的主義,誰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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