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的未來:一個設立公眾部門的方案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2119086
- 條形碼:9787802119086 ; 978-7-80211-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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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民主的未來:一個設立公眾部門的方案 本書特色
《美國民主的未來:一個設立公眾部門的方案》是國家“十一五”重點圖書。對中國讀者來說,閱讀《美國民主的未來:一個設立公眾部門的方案》有助于加深對協商民主和美國民主體制的雙重理解。
美國民主的未來:一個設立公眾部門的方案 內容簡介
簡介 協商民主是20世紀后期在西方國家興起的一種新的民主理論和實踐形式,是對傳統代議民主的某種超越,代表了西方民主的*新發展。羅爾斯、吉登斯、哈貝馬斯等西方思想界的領軍人物都是協商民主的積極倡導者。 “協商民主譯叢”精選西方學者在協商民主研究方面的代表性論著,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當代西方協商民主理論的思想淵源、代表人物、主要觀點、重要爭論和現實基礎,旨在為國內讀者了解和研究當代西方民主政治提供基礎性的文獻資料。
美國民主的未來:一個設立公眾部門的方案 目錄
美國民主的未來:一個設立公眾部門的方案 節選
《美國民主的未來:一個設立公眾部門的方案》主要講述了:協商民主是20世紀后期在西方國家興起的一種新的民主理論和實踐形式,是對傳統代議民主的某種超越,代表了西方民主的*新發展。羅爾斯、吉登斯、哈貝馬斯等西方思想界的領軍人物都是協商民主的積極倡導者。“協商民主譯叢”精選西方學者在協商民主研究方面的代表性論著,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當代西方協商民主理論的思想淵源、代表人物、主要觀點、重要爭論和現實基礎,旨在為國內讀者了解和研究當代西方民主政治提供基礎性的文獻資料。
美國民主的未來:一個設立公眾部門的方案 相關資料
聚合與決策程序盡管在我的模型當中協商是首要的形式,但是協商結論的得出也需要經過一個聚合程序,因為我不僅關注公眾意見,也關注公眾意志的形成。所有的協商會議都將就二元選擇問題(比如,對某提議的贊成/反對)進行表決,每種情況都需要運用絕對多數原則①:協商結束后,就陪審團投的“贊成”、“反對”或“棄權”票,還得進行一次秘密投票。如果三分之二的多數投“贊成票”(就陪審團所投的“贊成”或“反對票”),法案將被通過。如果達到五分之三多數,但不夠三分之二多數,那么我將要求陪審團暫不通過議案,讓該議案繼續保留在公眾議程中,以便在進一步的協商會議中做出裁判。在重議該建議之前,陪審團應該暫停會議,建議發起人可以根據第一陪審團的反饋意見修改他們的建議。因為可以公開獲得陪審團的協商信息,建議發起人可以修改他們的建議以滿足隨機選舉出來的陪審團的需求,哪怕另一個陪審團將對該建議進行更深入的考慮。(協商)委員會應確保建議的修改合理,并且反映了協商者普遍的修改意見。任何時候,任何議案的三次無效宣判都將意味著該法案不能通過。當然,如果沒有達到五分之三絕對多數,也沒有達到簡單多數,那么該法案將正式被否決并將退出協商議程,而在傳統的程序中,簡單多數就意味著建議法案的實施。如果被否決的議案一開始是通過創制運動提出的,那么在三年內,這一議案將不能通過該機制再次向公眾部門提出。當然,在這三年之中,立法部門或司法部門可以要求公眾提出類似的問題。如果立法者在協商大會上提出某個問題,他們在三年內也不能采取實質上與被否決議案相似的措施,不過通過創制運動或司法機構可以在這段時期做到這一點。有關分權與制衡的建議體系以及批準權和否決權的更多詳情,請參見本書第四章。議程設置因為有建議駁回的問題,所以很顯然,讓某些協商會議為另一個協商陪審團設定議程并沒有什么意義。因此,我還是需要利用目前的某些把創制引入公共領域的簡單機制。大多數情況下,某項建議的倡導者需要征集與該建議相關的部分人的簽名。這些簽名有時要受到檢查以防腐敗的發生,而建議本身則要受到某些措詞的基本限制以及合理程序的限制,就像受到事務管轄權限制(Magleby 1995,25)。①同時,立法機關或上訴法院有權決定把某些問題提上議程。在本書第七章,我處理了議程設置和形成這一最棘手和最核心的問題。針對這個難題,我認為有兩種應對方法:一個較為具體,另一個較為理論。具體的方
美國民主的未來:一個設立公眾部門的方案 作者簡介
伊森·里布(Ethan J.Leib),美國加州大學哈斯汀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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