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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36449
- 條形碼:9787562036449 ; 978-7-5620-3644-9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法 內容簡介
一、國際法的課程性質與特點,國際法,舊稱萬國法,是以國家間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的法律。國際常設法院在1927年“荷花號”案的判決中明確表明,“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約束國家的法律規則來自國家在條約或在獲得普遍接受為明示法律規則表現出來的自由意志,這些規則調整著它們之間的關系,以達到共同的目的。”
國際法和國內法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但彼此又互相關聯。按照教育部新修訂的專業目錄,國際法作為二級學科,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因此,當國際法稱“國際公法”時,旨在區別于國際私法。
國際法律關系是國際關系的法律化。近年來,隨著國際關系內涵與外延的不斷豐富,國際法的調整范圍也迅速擴大。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處于持續創新與發展的過程中。可見,國際法具有實踐性與理論性并重、傳統性與現代性兼顧、靜態性與動態性結合的學科特點。
二、國際法的學術地位及作用與價值
作為維護國際正常秩序與促進各國正常交往的重要手段,不斷演進的國際法在規范國家行為、解決國際爭端、促進共同發展等方面,發揮著巨大而獨特的作用。因此,世界各主要國家都非常重視國際法理論人才與實踐人才的培養,常常將是否具有國際法知識作為能否從事國際事務的主要任職內容,并適時努力向國際社會推薦本國優秀國際法人才。
我國歷來遵守和維護國際法準則,倡導和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愿意和世界各國人民一道推動國際法朝著有利于構建和平、穩定、公正、合理的“和諧世界”的方向前進。大力普及國際法知識、積極推動國際法研究、不斷加強國際法人才的培養,有助于提高整個社會的國際法素養,形成廣主體、多層次的國際法認知,推動構建和諧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國際法 目錄
**節 國際法的概念與性質
第二節 國際法的淵源
第三節 國際法的演變
第四節 國際法的編纂
第五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第六節 中國與國際法
第二章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節 國際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第三節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系中的地位
第三章 國際法的主體
**節 國際法主體的概念與歷史發展
第二節 國際法主體的種類
第三節 關于個人是不是國際法主體的問題
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國家
**節 國家的概念與類型
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 國際法上的承認
第四節 國際法上的繼承
第五章 國際法上的個人
**節 國籍
第二節 外交保護
第三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四節 引渡和庇護
第五節 難民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國際法律責任
**節 國際法律責任的概念及發展
第二節 國家責任
第三節 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造成后果的國際損害責任
第四節 國際組織責任
第七章 領土法
**節 概述
第二節 領土取得與變更
第三節 內水制度
第四節 邊界和邊境制度
第五節 南極和北極制度
第八章 海洋法
**節 概述
第二節 內海海域
第三節 領海、群島國和毗連區
第四節 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
第五節 專屬經濟區
第六節 大陸架
第七節 公海
第八節 國際海底區域
第九章 空間法
**節 概述
第二節 國際航空法
第三節 外層空間法
第十章 國際環境法
**節 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問題
第二節 國際環境法的實施及國際環境法律責任
第三節 大氣環境的國際法保護
第四節 海洋環境的國際法保護
第五節 自然資源的國際法保護
第六節 危險物質與廢物的管理和越境轉移的國際法規制
第十一章 人權的國際法保護
**節 人權與國際人權保護
第二節 國際人權保護的條約體系
第三節 國際人權保護的實施機制
第四節 中國在國際人權保護方面的立場和實踐
第十二章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節 外交關系法
第二節 領事關系法
第十三章 條約法
**節 概說
第二節 條約的締結與生效
第三節 條約的遵守、適用及解釋
第四節 條約的修訂
第十四章 國際組織法
**節 國際組織概述
第二節 國際組織制度
第三節 聯合國體系
第四節 區域性國際組織
第十五章 國際刑法
**節 概述
第二節 國際犯罪
第三節 個人的國際刑事責任
第四節 國際刑事法院
第十六章 國際爭端解決
**節 概述
第二節 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
第三節 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
第四節 聯合國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第五節 中國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第十七章 戰爭與國際人道法
**節 戰爭與戰爭法
第二節 戰爭的開始與結束
第三節 國際人道法
第四節 戰時中立制度
第五節 戰爭犯罪及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終止與無效
國際法 節選
《國際法》內容簡介:一、國際法的課程性質與特點,國際法,舊稱萬國法,是以國家間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的法律。國際常設法院在1927年“荷花號”案的判決中明確表明,“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約束國家的法律規則來自國家在條約或在獲得普遍接受為明示法律規則表現出來的自由意志,這些規則調整著它們之間的關系,以達到共同的目的。”國際法和國內法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但彼此又互相關聯。按照教育部新修訂的專業目錄,國際法作為二級學科,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因此,當國際法稱“國際公法”時,旨在區別于國際私法。國際法律關系是國際關系的法律化。近年來,隨著國際關系內涵與外延的不斷豐富,國際法的調整范圍也迅速擴大。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處于持續創新與發展的過程中。可見,國際法具有實踐性與理論性并重、傳統性與現代性兼顧、靜態性與動態性結合的學科特點。二、國際法的學術地位及作用與價值作為維護國際正常秩序與促進各國正常交往的重要手段,不斷演進的國際法在規范國家行為、解決國際爭端、促進共同發展等方面,發揮著巨大而獨特的作用。因此,世界各主要國家都非常重視國際法理論人才與實踐人才的培養,常常將是否具有國際法知識作為能否從事國際事務的主要任職內容,并適時努力向國際社會推薦本國優秀國際法人才。我國歷來遵守和維護國際法準則,倡導和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愿意和世界各國人民一道推動國際法朝著有利于構建和平、穩定、公正、合理的“和諧世界”的方向前進。大力普及國際法知識、積極推動國際法研究、不斷加強國際法人才的培養,有助于提高整個社會的國際法素養,形成廣主體、多層次的國際法認知,推動構建和諧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國際法 相關資料
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甚至現在由于國際法常常遭到粗暴地違反和破壞,也不斷引起人們對國際法法律性質的懷疑。“國際法否定論”的各種觀點,有的帶有明顯的片面性,有的是先入為主地用國內法標準來衡量國際法的結果,因而是錯誤的。近兩個世紀以來,國際法一直作為國際交往中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而不斷發展,國際法的約束力為各國所公認,在實踐中,國際法基本上得到了各國的遵守。即使在國際法遭到破壞的少數情況下,有關國家也并不否認國際法的存在,而是設法證明根據國際法其行為的合法性。而且正如不能因為有強盜而否定國內法的效力一樣,也不能因為有侵略行為而否定國際法的效力。更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紀初,國際社會中有關“制裁”的規則逐漸發展,這使得現代國際法的效力和國內法近似,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以對違反者實行某種制裁作為保證的。國際法之所以對國家具有約束力,國際法學者從法理上提出了各種不同的理論:①自然法學派認為,自然法是國際法的基礎,國際法是自然法的組成部分。國際法的效力來自“約定必須遵守”的國際習慣法,而“約定必須遵守”的效·力又來自于所謂的“最高規范”或“原始規范”。②實在法學派認為,國際法的效力依據不是抽象的“人類理性”,而是國家的“共同意志”。③折衷法學派介于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之間,他們認為自然法和國家的共同意志都是國際法效力的依據。④新現實主義學派中的權利政治學說認為,國際政治支配著國際法,而國際政治的核心是國家權力。因此,國家間的“勢力均衡”是國際法存在的基礎,也就是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新現實主義學派中的政策定向學說認為,國際法受國際政治支配,但國際法有自身的性質、特點和作用。國際法絕不等同于國際政治,也不能將國際法和國家權力或國家外交政策等同起來。對此,我國學者普遍認為,國際法的效力依據來源于各國體現于其所締結的條約之中的意志,但這種意志不是各締約國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國意志在“求同存異”基礎上的一種協調或協議。這種觀點與國際社會的現實比較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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