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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用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6810
- 條形碼:9787509396810 ; 978-7-5093-9681-0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用版) 本書特色
權威出版,法律文本規范,條文解讀詳致(理解與適用精選、提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典型案例指引均來源于*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及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附錄實用,附贈電子版增補內容(未收錄的相關文件,典型案例全文等)。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用版)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近期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全文,就重點條文添加理解與適用、相關條文鏈接、典型案例索引等注釋。其后還附錄了與我國保險制度相關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配套文件,是學習適用我國保險法相關法律制度的實用指導用書。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用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章總則
**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保險的定義】
第三條【適用范圍】
第四條【合法原則】
第五條【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保險業務經營主體】
第七條【境內投保原則】
第八條【分業經營原則】
第九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保 險 合 同
**節一 般 規 定
第十條【保險合同及其主體】
[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的分類]
[保險合同當事人]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
[自愿原則]
第十二條【保險利益】
第十三條【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保險合同的成立]
[保險合同的生效]
[保險合同的形式]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效力】
[保險費]
[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保險合同解除】
第十六條【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事故]
第十七條【保險人說明義務】
[免責條款]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內容】
[受益人]
[保險標的]
[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
[保險費]
第十九條【無效格式條款】
第二十條【保險合同變更】
第二十一條【通知義務】
第二十二條【協助義務】
[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理賠】
第二十四條【拒絕賠付通知】
第二十五條【先行賠付】
第二十六條【訴訟時效】
第二十七條【保險欺詐】
第二十八條【再保險】
第二十九條【再保險與原保險的獨立性】
第三十條【爭議條款解釋】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十一條【人身保險利益】
第三十二條【申報年齡不真實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死亡保險的限制】
第三十四條【死亡保險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保險費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逾期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后果】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三十八條【禁止通過訴訟要求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受益人的確定】
第四十條【受益順序及份額】
第四十一條【受益人變更】
第四十二條【保險金作為遺產情形】
第四十三條【受益權喪失】
第四十四條【被保險人自殺處理】
第四十五條【免于賠付情形】
第四十六條【人身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第四十七條【人身保險合同解除】
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
第四十八條【財產保險利益】
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
第五十條【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第五十二條【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
第五十三條【降低保險費】
……
實用核心法規
綜合
☆標記“☆”符號的,條文均加注條旨,重點條文下作相應注釋。編者注*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9年9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3年5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5年1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18年7月31日)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
(2000年1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4月24日)
機構管理
……
實用附錄
中國保監會機關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流程圖
電子版增補法規(請掃封底“法律法規全書公眾號”二維碼獲取)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
(2016年6月14日)
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
(2018年2月1日)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
(2018年2月1日)
……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用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理解與適用 《保險法》為便于閱讀,本書中相關法律文件標題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都予以刪除。是以保險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就是以保險組織、保險對象以及保險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其中保險關系是指參與保險活動的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當事人之間依保險合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關系。保險法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保險法既包括保險公法,也包括保險私法;狹義的保險法則僅指保險私法。所謂保險公法,就是有關保險的公法性質的法律,即調整社會公共保險關系的行為規范,主要指保險業法和社會保險法;所謂保險私法,就是調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保險關系的法律,主要指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如《海商法》中有關海上保險的法律規范)。 新中國的保險立法除建國初期仿照前蘇聯制訂的幾部強制保險條例外,主要是在改革開放后發展起來的。1979年,國務院決定恢復國內保險業務。1981年12月13日頒布的《經濟合同法》中**次對財產保險合同作了原則性的規定。1983年9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財產保險合同條例》,該條例基本具備了保險合同法的框架,適應了當時保險業的發展。1985年國務院又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如果說《財產保險合同條例》構建了我國保險合同法的基本框架,《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則為我國保險業法的制定打下了基礎。1992年11月7日通過的《海商法》**次以法律的形式對海上保險作出明確規定。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保險法》,這是我國建國以來**部保險基本法,它標志著以《保險法》為主體、相關法規配套的中國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的初步形成。隨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1998年11月18日宣告成立,我國保險法規體系在組織結構上也逐步走向完善。 2002年為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對保險法曾作過部分修改。保險法的公布施行,對保護保險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保險業在快速發展、取得顯著成績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原保險法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有必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在2009年2月28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的全體會議上,通過了修訂后的保險法。這次修訂是對保險法的一次全面修改,條文數量由修訂前的一百五十八條增加到修訂后的一百八十七條,絕大多數條款都有修改。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4年、2015年陸續又對保險法的部分條文作出了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章總則 第二章保險合同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 第三章保險公司 第四章保險經營規則 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章總則 **條立法宗旨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 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理解與適用 在人類的生產與生活中,危險處處存在,給人們的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威脅,危險事故的發生則給人們帶來傷害和損失。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對危險的損害后果都難以獨自承擔,對危險進行識別、衡量、防范和控制的要求就很自然地產生了。危險處理的方法有許多種,包括危險回避、損失控制、危險轉移、危險自留等。其中危險轉移是指通過合理的措施,將危險及其損失從一個主體轉移給另一個主體,即轉移損失發生及其程度的不確定性。危險轉移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控制型的危險轉移,即轉移可能發生危險損失的財產或活動,例如將容易著火的建筑物賣掉,也就不再承擔其著火帶來的損失;另一種是財務型的危險轉移,即通過財務方式轉移危險損失。保險就是財務型危險轉移方式之一,即通過購買保險將可能發生的危險損失由保險人來承擔,以確定的保險費支出代替損失程度的不確定性。 第二條保險的定義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理解與適用 從理論上講,保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保險是將商業保險、社會保險與政策保險等一切采取保險方式來處理危險的社會化保險機制都包括在內;狹義的保險則僅指商業保險,即采取商業手段并嚴格按照市場法則運行的保險機制。我國保險法在本條中明確規定了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是商業保險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理解與適用 按照本條規定,無論是中國自然人、法人還是外國自然人、法人以及無國籍人,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包括處于保險人地位或處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地位的所有保險活動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法;無論外國保險組織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或沒有設立機構,只要從中國境內吸收投保,并依所訂立的保險合同在中國境內履行保險責任,都受本法的約束。同時由于本法第二條已明確規定保險法僅調整商業保險活動,因此,在中國境內從事的所有商業保險活動,包括保險人的業務經營、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的業務活動及其他與保險有關的行為,都適用本法。 第四條合法原則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誠實信用原則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條文參見 《保險法》第16條 第六條保險業務經營主體 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七條境內投保原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分業經營原則 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托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保 險 合 同〖1〗 **節一 般 規 定 第十條保險合同及其主體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理解與適用 [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投保人負有支付保費的義務,而保險人則要承擔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雙方都要對保險合同承擔義務。然而,保險合同卻不同于其他雙務合同。首先,雙方不存在對待給付的關系,如果保險事故沒有發生,則保險人不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而如果保險事故發生,支付的保險賠償金卻是遠大于投保人支付的保費,它們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其次,保險合同中也不存在普通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的情況。因為,投保人支付保費,并不必然導致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 ……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用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創建于1989年6月,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也是中國優秀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中國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書10種左右,涵蓋法律法規、法律工具書、法律基礎知識讀物、法律考試、法律實務及案例、法學學術、法律教材教輔、社科經管、人文歷史、心理益智等領域。出版形式包括圖書、活頁、音像、電子出版物、數據庫及網絡互聯網產品等。發行渠道遍及全國各省市新華書店、法律專業書店和網上書店。連續多年在法律圖書市場總體占有率、品種規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業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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