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判裁判要旨精粹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9813
- 條形碼:9787521609813 ; 978-7-5216-0981-3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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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裁判要旨精粹 本書特色
本書精選了具有代表性的行政審判案例,闡釋了行政審判中的裁判要旨,分析了了司法實務中的重點實體與程序問題,從個案中抽象出可適用于相同類型案件的裁判觀點,借此可以幫助讀者領悟人民法院審判中運用的裁判方法、體現的裁判尺度、蘊涵的裁判價值。
行政審判裁判要旨精粹 內容簡介
本書從“起訴與受理”“證據”“審理與判決”三個層面全面分析了行政審判典型案例的裁判文書,闡釋了司法實務中的重點實體與程序問題,從個案中抽象出可適用于相同類型案件的裁判觀點,借此可以幫助讀者領悟人民法院審判中運用的裁判方法、體現的裁判尺度、蘊涵的裁判價值。
行政審判裁判要旨精粹 目錄
**章 起訴與受理
1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北京治政工貿發展有限公司訴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2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內部層級監督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叢景某訴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案
3業主委員會與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具有利害關系
——北京市昌平區翰宏花園(納帕溪谷)業主委員會訴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許可案
4申報工作負責人不具有起訴撤銷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原告主體資格
——袁益某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案
5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法定職責的人民法院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李艷某訴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案
6請求上級政府再次責成相關部門履行拆除職責的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張忠某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7房屋承租人不具有要求撤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的主體資格
——北京中裕花園賓館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撤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案
8區政府不屬于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中的適格被告
——安利某等三人要求確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無效案
9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非獨立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范鳳某訴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行政補償案
10集體土地上房屋的使用權人與騰退搬遷行為具有利害關系
——鄭桂某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案
11同一行政行為先提起撤銷之訴后提起確認違法之訴屬于重復起訴
——劉自某訴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案
12不予賠償決定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郭新某不服拆除行為并要求行政賠償案
第二章 證據
13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確定房屋強制拆除實施主體
——北京市華東電子技術研究所訴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案
14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證明損害情況的,由被告就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鄭桂某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15在行政復議中對舉證責任分配不當的法院應予撤銷
——北京華力鴻基旅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違法建設行政復議案
16行政復議中對證據證明標準的理解和把握
——北京尋源合聚商貿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17行政復議決定中證據相互沖突的人民法院應予撤銷
——鄧文某等人訴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18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舉證責任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
——張某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19復議機關應當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確定適格被申請人
——張玉某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20行政復議機關依據在案證據對適格被申請人作出認定的法院應予支持
——王某等六人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21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移交檔案館缺乏證據支持的應當撤銷
——劉旭某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22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不宜認定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
——劉國甲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公房承租人變更案
23對房屋拆除行為實施主體不明確的法院可以證據推定確定
——冉紹某訴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拆除房屋行為案
24行政機關主張其收到的材料與投遞單或信封上明確記載的材料不符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黃連某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案
第三章 審理與判決
25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按法定程序提出
——北京鴻寶方達工貿有限公司訴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行政不作為案
26行政機關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退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
——霍某、劉金某訴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行政不作為案
27上訴機關在無明確依據下直接將職責范圍內的申請事項轉交下級行政機關處理的構成行政不作為
——李學某等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行政不作為案
28行政機關對有具體指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不明確為由作出的答復不予支持
——王書某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案
29依法簽訂履行的移民安置協議應當得到支持
——王志某訴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協議案
30對罰沒物品處置行為明顯不當的應予撤銷
——劉翠某訴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沒收物移交批準案
31行政復議機關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的應予支持
——孫德某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案
32對于法律規范明確規定應予公開的事項行政機關不應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不予公開
——張乃某訴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案
33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商業秘密的認定及處理
——張振某訴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34對于村務公開事項上下級人民政府應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各自承擔相應的行政職責
——東某訴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35誠實信用原則在公房承租人變更審查程序中的適用
——周美某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行政答復案
36行政復議應遵循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王寶某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37對合法、公正的房屋征收決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王某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38行政機關對業主就小區停車管理的舉報投訴應予答復
——朱秀某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39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村務公開監督職責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董金某訴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40土地權屬經登記發證已得到確定后產生的爭議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北京寶玉磚廠訴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案
41對合法規范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李某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42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查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定條件
——孫鳳某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補償及行政復議案
43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職責
——王某訴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村務公布監督職責及行政復議案
44對于僅存在程序輕微違法情形且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應當確認違法
——陶福某訴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案
45缺乏事實依據、送達程序違法的評估報告不能作為征收補償決定的有效依據
——謝某強等人訴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補償案
46收養關系在公房承租人變更審查中可認定為家庭成員關系
——李某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行政答復案
47復議機關應當對拆除違法建設引發的賠償請求進行全面審查和處理
——王瑞某訴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48行政處罰決定是否構成明顯不當的認定和處理
——天津市虎威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訴天津市北辰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上訴案
49行政復議案件中申請人與原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的認定標準
——王德某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50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后再次提出復議申請的應說明正當理由
——中謀投資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51復議申請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的應予駁回
——呂淑某訴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駁回復議決定案
52行政機關盡到適當檢索義務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復的應予支持
——陳某、李有某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53派生秘密屬于法定不予公開的國家秘密
——道正天元(北京)科貿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54處于上報處理中的過程性信息不屬于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馬春某不服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55行政機關以會議紀要屬于內部管理信息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張仟某不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56申請人未按復議機關要求及時補正的視為放棄復議申請
——黃加某訴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案
57未履行正當程序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予撤銷
——趙某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撤銷行政補償決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案
58公平補償標準在房屋征收補償案件中的應用
——姜愛某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決定案
59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應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
——范來某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行政答復案
60公房承租變更案件中“在外無住房”時限的認定
——周美某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公房行政答復案
61公房承租人變更案件中“有無其他住房”的認定
——李國某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案
62公房承租變更案件中 “同一戶籍”的認定
——王某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行政答復案
63直管公房變更案件中“其他家庭成員”的認定
——劉俊某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公房承租人變更案
64行政復議程序性權利不屬于行政賠償的范圍
——姜云某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不予賠償決定案
65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依規定程序調查處理
——項某發等28人不服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行政答復案
66行政相對人對于合法授益行政行為具有必要的容忍義務
——潘宇某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抗震加固行為案
67不作為行政執法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屬于附帶審查范圍
——張小某訴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案
68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抗震加固行為合法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蘇某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老舊小區抗震加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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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裁判要旨精粹 作者簡介
程琥,法學博士,博士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曾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北京市委政法委“十百千”人才,兼任中國行為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社會學會法社會學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中國行政法學會研究會行政訴訟專業委員會常任委員,中國行政法學會理事,北京市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等客座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行政審判實務、司法理論與實務、法學理論、法社會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