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DD羅翔作品集 法治的細節+圓圈正義(全2冊)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中國思想史十講(上卷)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貪污賄賂罪理論與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1570
- 條形碼:9787521621570 ; 978-7-5216-2157-0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貪污賄賂罪理論與實務 本書特色
1. 分析貪污賄賂罪的現行法律規定與政策; 2. 探討終身監禁的法律適用前景; 3. 貪污賄賂犯罪司法適用實務分析; 4. 終身監禁和行賄罪的理論再探討。
貪污賄賂罪理論與實務 內容簡介
本書立足于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貪污賄賂罪,重點分析了貪污賄賂罪的現行法律規定與政策,對貪污賄賂罪的法律制度與法律適用進行了分析,探討了終身監的法律適用前景,并且分析了行賄罪的理論根源,并對出境逃犯的懲治進行了國內外法律制度銜接的研究,可以說既立足于我國實際,又著眼于靠前視野。本書主要是《刑法修正案(九)》修訂后一段時間的研究成果,但研究較為全面、深入,體系性強,對相關研究具有參考意義,對于我國紀檢監察等相關工作人員也有著不錯的參考價值。
貪污賄賂罪理論與實務 目錄
**章??勘劃權力邊限:中國特色反腐刑事政策的分星擘兩/ 001
**節??凡腐必究:零容忍政策懲治腐敗犯罪/ 003
第二節 長抓常抓:法治思維法治方法反腐/ 014
第三節??解圍突圍:權力圍獵與職務犯罪/ 020
第四節??紓解隱憂:腐敗犯罪出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021
第二章??編織權力籠檻:貪污賄賂犯罪刑事立法的革故鼎新/ 037
**節??防微杜漸:貪污賄賂定罪量刑的修改與評析/ 039
第二節 舉棋若定:論賄賂犯罪刑法博弈模型的完善及擴建/ 065
第三節 誡莫若豫:預防功能導向下我國賄賂犯罪立法創新/ 072
第四節 置水不漏:私營賄賂犯罪立法模式的選擇與罪名體系的完善/ 086
第五節 矯過革新:論反腐敗犯罪司法解釋的瑕疵與完善/ 091
第六節??精準界定:貪污賄賂犯罪的罪數問題/ 105
第七節??自首考量:貪污賄賂犯罪中自首的適用問題/ 113
第八節??死刑慎用: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適用/ 122
第三章??厘定權力界樁:貪污賄賂犯罪司法適用的激濁揚清/ 133
**節??曲突徙薪:我國賄賂犯罪之“賄賂”范圍再界定/ 135
第二節 公正合理:明晰我國貪污賄賂犯罪中的數額與情節/ 143
第三節??修省反思:受賄罪中犯罪情節的應然地位/ 158
第四節 程序正義:反腐立法中的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模式之構建/ 171
第五節??刺穿面紗:“雅賄”數額認定標準及懲防對策/ 178
第六節 解析身份:多元身份主體共同貪污定性問題研究/ 187
第七節??疏而不漏:特定關系人共同受賄行為的認定/ 196
第八節??實證解析:職務犯罪司法樣態分析及預防研究/ 208
第四章??震懾腐敗之徒:終身監禁的法律定位與前景展望/ 221
**節??清渭濁涇:終身監禁的法律定位/ 223
第二節??良弓驚鳥:終身監禁的適用范圍/ 233
第三節??彰往考來:終身監禁的發展完善/ 243
第五章??澄清腐化之源:行賄罪的反思辨析與合理優化/ 265
**節??嚴而不厲:刑事政策視域下行賄罪的思考/ 267
第二節??實證分析:行賄罪處罰的實證分析及其優化/ 281
第三節??見微知著:行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辨析/ 292
第六章??斬斷外逃之徑:反腐敗法治的國際視野/ 303
**節 國際接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我國*新刑事立法的銜接/ 305
第二節 國際相助:《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下我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完善/ 313
第三節 國際合作:法律外交與反腐敗國家合作:以金磚國家為例/ 319
貪污賄賂罪理論與實務 節選
**節??凡腐必究:零容忍政策懲治腐敗犯罪[1] 一、引言 零容忍就是絕不容忍。具體到對腐敗行為的零容忍,就是對于腐敗行為,不論大小應一概懲處,既要下大力氣懲治腐敗犯罪,也不放縱輕微腐敗行為。因此,相比以往的反腐敗措施而言,零容忍反腐敗更有明確性和普遍性,“它通過樹立一種對腐敗現象零容忍的標桿,嚴字當頭,逢貪必究,決不姑息任何一次逾越標桿的即使很輕微的腐敗行為”[2]。詳言之,即不因惡小而以觀后效,不因初犯而下不為例,不因位高而保留情面,不因面廣而法不責眾。[3]不給他人留下腐敗可以不受處罰的印象,消除對潛在腐敗分子的暗示及引誘,通過有貪必反、有腐必肅,對腐敗形成高壓態勢。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指出,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既堅決查處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這里已經初步體現出零容忍的反腐敗思想。2014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指出:“反腐敗高壓態勢必須繼續保持,堅持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4]這是黨和國家領導人在公開講話中明確提出對腐敗實行零容忍。2015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再次強調:“保持高壓態勢不放松,查處腐敗問題,必須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不變。”[5]這是中央對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的再次宣示。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中3次提到零容忍,“堅持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要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糾正各種不正之風,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這是新階段黨中央對零容忍的再次提倡。由此可以認為,零容忍已經成為我國當下乃至今后很長時間內反腐敗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研究零容忍政策對我國刑事領域懲治腐敗犯罪的影響問題,對于科學充分地發揮刑事手段在反腐敗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零容忍政策不應作為懲治腐敗犯罪的具體刑事政策 零容忍作為我國反腐敗的一項重要政策,能否作為懲治腐敗犯罪的具體刑事政策?對此問題目前存在較大爭議。有論者從比較法基礎、理論基礎與現實、政治基礎等不同角度論證了我國確立零容忍刑事政策的必要性[6];也有論者默認零容忍已經是一項刑事政策,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對貪腐官員采取零容忍的刑事政策收到了良好效果[7]。與之相對,有論者從零容忍的社會氛圍尚未形成、現有司法資源無法支持以及零容忍有刑罰過度使用之嫌等方面,論證零容忍政策在我國缺乏現實可能性[8];也有論者認為零容忍應當闡釋為在“從嚴治黨”和“堅決查處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意義上的策略思想,而并非指涉懲治腐敗犯罪的刑事司法領域[9]。 筆者認為,不應將零容忍作為懲治腐敗犯罪的具體刑事政策。政策與刑事政策是分屬于社會領域與刑事領域的產物,應明確區分對腐敗行為的零容忍和對腐敗犯罪的零容忍兩個不同層面。零容忍只是懲治腐敗行為的政策,其強調對腐敗行為無論是嚴重還是輕微,均一律予以懲治。腐敗行為包括腐敗犯罪和一般的腐敗行為。成立腐敗犯罪需要一定的門檻,應嚴格區分一般的腐敗行為與腐敗犯罪。“對于腐敗犯罪的零容忍,主要通過刑法實現,對于一般腐敗行為的零容忍,主要通過黨紀政紀實現。”[10]將腐敗行為一概作為犯罪處理也會壓縮黨紀政紀獨立發揮作用的空間,因而不可能將零容忍直接挪用到刑事領域作為懲治腐敗犯罪的刑事政策。這是因為在零容忍政策影響下,貪污罪、受賄罪等腐敗犯罪中的定罪數額標準被認為體現出對腐敗犯罪的“有限度容忍”。所以,也有一些論者提出,應取消刑法中腐敗犯罪的定罪門檻,進而掃除零容忍成為腐敗犯罪刑事政策的障礙。例如,有論者認為,對刑法采取零容忍態度對待的賄賂犯罪,應將數額作為量刑幅度的標準,而不應作為定罪的法定標準[11];也有論者認為,起刑點的設置絕對弊大于利,為了從立法上回歸零容忍的反腐敗政策,應當對其予以取消[12]。但是,這一愿景事實上不可能也不必要。理由如下: **,我國對犯罪采取的立法定性又定量的認定模式切合我國國情,具有比較優勢。我國《刑法》第13條中“但書”的存在,要求成立犯罪需要具備社會危害性程度的要求,說明我國在犯罪認定上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詳言之,成立犯罪不僅要求行為符合形式上的構成要件要求,而且需要行為本身或者導致的危害結果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受此影響,我國《刑法》分則罪名的構成要件中存在較多諸如“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等表述。與德國、日本等國家或地區對犯罪采用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認定模式相比,我國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區分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傳統觀念體現了質與量相統一的思想,可以有效限縮司法裁量權、控制犯罪的數量,而且與“刑罰+行政處罰”的二元制裁結構相統一,具有較高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相比其他國家對犯罪采取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模式,不僅沒有不可克服的缺陷[13],而且還有一些頗有價值的優點(如避免為數眾多的一般違法者被貼上罪犯的標簽),因而不宜在刑法中取消腐敗犯罪的門檻。 第二,即使不在《刑法》中廢除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犯罪認定模式,而只對腐敗犯罪取消犯罪門檻,也不具有可行性。且不論腐敗犯罪中各種類型行為危害程度不同,即使是其中*嚴重的貪污罪、受賄罪,其危害性也并非嚴重到不需要犯罪門檻的程度。如果一定要取消腐敗犯罪的犯罪門檻,則會破壞各類犯罪之間的罪刑關系的橫向平衡以及社會的基本價值取向,反而可能引發更多的嚴重問題。 第三,即使如德國、日本等對犯罪實行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國家或地區,也僅僅是在刑法規定中將一切腐敗行為視為犯罪,而實際在司法上并非將所有的腐敗行為都作為犯罪懲治,因而所謂刑事上的零容忍是不存在的。例如,根據日本刑法理論及判例均已經確立的“可罰的違法性”理論,行為在滿足構成要件符合性之后,在違法性評價上必須具有可罰的違法性才能進入有責性的判斷層次。將違法性進行層次劃分事實上與我國《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具有類似之處。因此,在日本司法實踐中也不會將貪污財物數量很少的行為認定為犯罪。 第四,犯罪定量標準的設置符合刑法的謙抑思想。“保護法益的手段多數存在,刑罰是制裁手段中*嚴厲的,而且其社會成本也大(常被比喻成副作用強的藥),因此,使用刑罰應該限于其他制裁手段不充分的場合。這就是刑法的補充性和謙抑性。”[14]在當前刑法轉型的背景下、在重刑思想并未完全清除的司法環境中,提倡刑法的謙抑思想仍不過時。立足于刑法的謙抑思想,不應過于擴張犯罪的認定范圍。在黨紀政紀等其他制裁手段仍然能夠發揮效用的前提下,就不應輕易動用刑法,應維持好刑法的保障法地位。 因此,對貪腐行為的“零容忍”絕不等于對貪污受賄犯罪實行刑事犯罪門檻的“零起點”[15]。不應將零容忍政策的重心限定于腐敗行為的全部犯罪化,而在于強調對腐敗行為處罰的確定性和及時性,通過在犯罪與刑罰之間建立起強有力的因果聯系,強化一般預防的效果,打消潛在犯罪人的僥幸心理。取消腐敗犯罪的犯罪門檻,將所有腐敗行為均規定為犯罪與我國的犯罪認定模式相抵牾,而且導致刑法處罰范圍的極度擴張以及其他反腐敗懲罰措施的擱置。故應立足于反腐敗形勢,通過定罪標準的動態調整控制腐敗犯罪的成立范圍,將剩余的腐敗行為分流至其他渠道進行懲治。此外,即使不存在我國刑法對犯罪采取的立法定性又定量模式的問題,零容忍也不足以擔當懲治腐敗犯罪的刑事政策的重任。目前,零容忍思想對于懲治腐敗犯罪的指導意義以及適用范圍還相對有限,而作為懲治腐敗犯罪的刑事政策,應當具有更豐富的內涵,其作用范圍也應涵蓋刑法理念、立法、司法以及刑罰執行等各個階段,而這不是簡單的零容忍就能夠涵攝的。 三、零容忍政策應該在懲治腐敗犯罪中予以貫徹 如上所述,零容忍政策不能作為懲治腐敗犯罪的刑事政策。但是,其能否對懲治腐敗犯罪發揮作用呢?這一問題值得深思。寬嚴相濟政策是我國當下實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具體到“寬”的一面而言,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依法可不監禁的,盡量適用緩刑或者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零容忍政策強調只要是腐敗行為就必須懲治,即使是非常輕微的腐敗行為也不例外,即強調懲治腐敗行為沒有門檻、沒有遺漏;具體在刑事領域,對待腐敗犯罪必須懲治,不存在寬嚴相濟政策意境中可以對一些情節較為輕微、危害不大的腐敗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或免除處罰的情況。在此方面,從形式上看,零容忍政策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存在沖突的。有論者指出:“零容忍政策只能發揮刑法的懲治功能,其顯著的缺陷在于重打擊,而忽略了預防;同時缺乏刑罰的謙抑性,與我國當前所倡導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相協調。”[16]筆者認為,不能因為寬嚴相濟是基本的刑事政策,而排斥零容忍政策在懲治腐敗犯罪中的適用。 **,零容忍政策相比于寬嚴相濟政策具有特殊性。盡管零容忍政策和寬嚴相濟政策都是國家為應對違法犯罪而確立的基本政策,但兩者有所不同。寬嚴相濟政策是國家應對所有犯罪的一項基本政策,而零容忍政策是國家應對包括腐敗犯罪和一般腐敗行為在內的所有腐敗行為的一項基本政策。從兩者的適用范圍來看,兩者之間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因而從邏輯上看寬嚴相濟政策不會排斥零容忍政策的適用。如果排斥零容忍在懲治腐敗犯罪中的適用,則意味著零容忍政策只能適用于對腐敗犯罪之外的一般腐敗行為的懲治,這顯然限制了零容忍政策的適用范圍,背離了國家確立零容忍作為反腐敗政策的基本精神,與當前乃至將來從嚴懲治腐敗的國家大勢背道而馳。因而應當肯定,零容忍反腐敗政策不會與寬嚴相濟政策發生沖突,而應該在懲治腐敗犯罪中得到適用。 第二,零容忍政策與寬嚴相濟政策具有共通性。寬嚴相濟政策固然要求對犯罪的懲治有寬有嚴,但并不排斥基于國家、社會與犯罪的具體情勢對某類犯罪整體上相較于其他犯罪而言從嚴懲治或從寬處理。“對于刑事政策的原則方向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是安排作為刑事政策的主要反映手段的國家刑罰的任務。”[17]在當前懲治腐敗犯罪的嚴峻形勢下,通過從嚴運用刑法以遏制腐敗增量、強化一般預防是自然選擇,這也決定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懲治腐敗犯罪中需要體現“嚴”的一面。事實上,對腐敗犯罪“以嚴為主”的懲治思路已經在實踐中得到充分體現。例如,2016年4月18日,*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在新聞發布會上,就當日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貪污賄賂案件解釋》)進行闡釋。在介紹《辦理貪污賄賂案件解釋》制定過程中所堅持的原則時,他指出,“依法從嚴是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一貫原則,《辦理貪污賄賂案件解釋》通篇‘嚴’字當頭”[18]。實際上,《辦理貪污賄賂案件解釋》也從嚴密法網、擴張解釋相關犯罪的構成要素、對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適用條件進行嚴格限定、增設遠重于其他犯罪判罰標準的罰金刑等若干方面明確體現出從嚴懲治腐敗犯罪的思想。因而當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用于腐敗犯罪的懲治,實際上體現從嚴一面的現狀與零容忍政策的要求是一致的,由此決定了零容忍政策是能夠在懲治腐敗犯罪中發揮作用的。 當然,肯定零容忍政策能夠在懲治腐敗犯罪中發揮作用,并不意味著在懲治腐敗犯罪中就可以排除寬嚴相濟政策中“寬”的一面的適用。寬嚴相濟政策畢竟是應對包括腐敗犯罪在內的所有犯罪的基本政策,應對某類犯罪的特殊政策不能排除對這一基本政策的適用,特殊政策應該在基本政策的框架內發揮作用。因此,在懲治腐敗犯罪中貫徹零容忍政策要求時應注意區別對待,在整體上從嚴的同時,對那些行為危害程度比較輕、主觀惡性不大的犯罪行為人適當酌情從寬處理。 四、零容忍政策在懲治腐敗犯罪中的具體適用 寬嚴相濟作為基本的刑事政策,其適用于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罰執行的各個層面。與之相對,零容忍政策在刑事領域中對懲治腐敗犯罪的指導價值主要體現在立法及司法兩個層面。 (一)零容忍政策在刑法立法上的貫徹 零容忍政策要求對事實上的腐敗犯罪行為要毫無例外地予以處罰,體現在立法中就是不留死角和空白地帶,避免對腐敗犯罪遺留處罰漏洞。我國現行的懲治腐敗犯罪立法體系與零容忍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對此問題,有論者認為,在立法上,我國刑法對于腐敗犯罪并沒有采取零容忍政策,而是有限懲治。這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規定了比較高的定罪數額起點,將相當一部分低于此數額標準的貪腐行為交由行政處理;二是對受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多重不合理限定。[19]實際上,腐敗犯罪的門檻已經被《刑法修正案(九)》抽象化而不存在要降低犯罪成立數額之類的門檻問題,因而在刑法立法上貫徹零容忍的政策,就是要嚴密腐敗犯罪的刑事法網。根據零容忍政策,應通過修正部分犯罪構成要素以及增設若干罪名的方式實現立法體系的完善。 **,調整原有犯罪的構成要素,擴大已有罪名的涵攝范圍。例如,取消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行賄罪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構成要素,將賄賂罪中的“財物”修改為“一切好處”等,將更多的同樣性質的腐敗行為納入刑罰懲治的范圍。以受賄罪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要素為例,在司法實踐中對此主觀違法要素較難認定,以致因為適用疑難而無法追訴部分腐敗犯罪。對此問題,實踐中習慣依賴擴張解釋的方法突破運用障礙。如*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該紀要規定將“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視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之一。《辦理貪污賄賂案件解釋》第13條第2款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通過對“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構成要素的擴張性解釋,本條規定采用擬制的手段將“感情投資”行為有條件地納入受賄罪的處罰范圍。有論者對此提出質疑,認為“這實際上超越受賄罪的界限,是一種類推解釋,因而與罪刑法定原則或多或少存在抵牾”[20]。可以認為,這一解釋結論已經是對“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立法表述的解釋極限,與其迫于無奈進行違背法理的解釋適用,不如直接通過立法刪除相關構成要素,以防止給腐敗分子可乘之機。此外,性賄賂立法已經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這涉及腐敗犯罪的對象問題,《辦理貪污賄賂案件解釋》第12條規定將“財產性利益”擴張解釋進入“財物”的范疇,已經是“財物”這一用語的含義極限,若想要涵攝性賄賂等其他非財產性利益,則只能將腐敗犯罪的對象修改為“一切好處”,才能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第二,增設新的犯罪,實現刑事法網對腐敗犯罪的全覆蓋、無遺漏、無死角。“刑法如何設置定罪規范,*終取決于刑事政策。”[21]立足于當下腐敗犯罪的嚴重態勢,在刑事政策上應整體趨嚴,反映到定罪規范上就應嚴密法網。對此問題,刑事立法已經作出積極回應,腐敗犯罪懲治體系在立法層面已經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例如,《刑法修正案(七)》第13條增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等罪名,逐步完善了罪名體系。但是與此同時,我國腐敗犯罪的懲治體系中還存在若干漏洞有待彌補。以此前廣受爭議的“收受禮金罪”立法為例進行闡釋,有論者從單獨設立收受禮金罪符合犯罪本質的要求、符合我國現階段的犯罪化趨勢以及符合零容忍的反腐敗政策等方面論證收受禮金罪立法的合理性[22]。當然,也有論者反對收受禮金罪的立法[23]。筆者認為,根據對腐敗犯罪零容忍的立場,將收受禮金的行為入刑,有助于扎牢反腐籬笆、嚴密刑事法網。實際上,《辦理貪污賄賂案件解釋》第13條關于“感情投資”的規定已經有條件地囊括了部分收受禮金的行為。但是,單純的收受禮金行為僅具有影響職權行使的或然性,明顯不同于一般的受賄行為,根據受賄罪對其進行處罰有過重之嫌。在立法仍然保留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構成要素的基礎上,從提前預防腐敗犯罪以及嚴密刑事法網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單獨設立收受禮金罪,并且設置低于受賄罪的量刑幅度。此外,在商業賄賂犯罪的立法完善方面,我國已經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增設“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人員行賄罪”,以規制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行為。但是,對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6條第2款所規定的“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直接或間接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員或實體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以作為其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條件”這一行為,仍然未被確立為犯罪行為。因此,應當對此漏洞進行填補,增設“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罪”,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人員的對向性行為納入規制范圍。 [1]??本節內容曾發表在《河南社會科學》2018年第6期。 [2]??廖曉明、羅文劍:《“零容忍”反腐敗:內涵、特征與進路》,載《中國行政管理》2012年第1期。 [3]??黃先耀:《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載《求是》2014年第4期。 [4]??邵景均:《堅持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同志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載《人民日報》2014年2月18日,第7版。 [5]??《習近平就2015年反腐工作提四點要求保持高壓態勢》,中國新聞網,http://www.heb.china.news.com,*后訪問于2017年12月20日。 [6]??姜濤:《刑事政策視域下我國腐敗犯罪立法的重構》,載《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6期。 [7]??劉金林:《治理腐敗需加強刑事政策與刑法治理研究》,載《檢察日報》2015年11月2日,第3版。 [8]??孫國祥:《腐敗定罪“零容忍”之審思》,載《江海學刊》2013年第4期。 [9]??魏東:《對腐敗犯罪“老虎蒼蠅一起打”的刑事政策考量——兼議“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的政策性限縮解釋》,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4年第2期。 [10]??張磊:《反腐敗零容忍與境外追逃》,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頁。 [11]??王秀梅:《論賄賂犯罪的破窗理論與零容忍懲治對策》,載《法學評論》2009年第4期。 [12]??任建明、杜治洲:《腐敗與反腐敗:理論、模型和方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59頁。 [13]??劉志偉:《〈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化立法問題》,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6年第2期。 [14]??[日]佐伯仁志:《刑法總論的思之道·樂之道》,于佳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9頁。 [15]??《略談*新司法解釋中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載《人民法院報》2016年4月19日,第3版。 [16]??曾凡燕、陳偉良:《貪污賄賂犯罪起刑數額研究》,載《法學雜志》2010年第3期。 [17]??[德]耶賽克等:《德國刑法教科書》,許久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02頁。 [18]??《*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發布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高人民法院網,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9562.html,*后訪問于2017年12月15日。 [19]??張紹謙:《我國職務犯罪刑事政策的新思考》,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4期。 [20]??陳興良:《貪污賄賂犯罪司法解釋:刑法教義學的闡釋》,載《法學》2016年第5期。 [21]??儲槐植:《刑事一體化論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82頁。 [22]??王爍:《權力回報的義務——論收受禮金行為的性質及規制》,載《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2期。 [23]??但未麗:《增設“收受禮金罪”需三思》,載《檢察日報》2014年10月13日,第3版。
貪污賄賂罪理論與實務 作者簡介
馮軍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生,管理哲學博士,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主任。著有《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礦業權轉讓法律實務》《礦業合同管理》等系列叢書。 劉霜,中意刑法學雙博士,意大利圣安娜高等研究院客座教授,中國刑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研究會青年人才,曾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家外專局項目、教育部優秀歸國留學人員科研基金等項目,現為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 >
自卑與超越
- >
姑媽的寶刀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朝花夕拾
- >
李白與唐代文化
- >
巴金-再思錄
- >
企鵝口袋書系列·偉大的思想20:論自然選擇(英漢雙語)
- >
山海經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