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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25912
- 條形碼:9787516225912 ; 978-7-5162-2591-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內容簡介
本書從國際法視角, 重點關注來自人類學及傳統法律研究的批判性思考, 詳細論述了為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而由法律規定的制度性及實質性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導論、制度回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質性措施。
國際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目錄
**節 “文化財產”與“文化遺產”
第二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
第三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式:國家主義方式與世界主義方式
第四節 商品化的挑戰
第五節 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節 本書結構
**部分 制度回應
第二章 國際框架
**節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第二節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第三節 國際貿易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節 《生物多樣性公約》與傳統知識
第三章 區域回應
**節 政治區域主義
第二節 經濟區域主義
第四章 國家回應
**節 憲法回應
第二節 知識產權回應
第三節 特殊制度
第四節 政策層面的回應
第五節 零散式/多元式/非特定式回應
第六節 國家層面、區域層面和國際(制度)層面回應的多樣性
第二部分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質性措施
第五章 國際人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人權之間的橋梁
第二節 使用人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章 知識產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節 知識產權工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節 公共領域和“文化共享資源”
第七章 合同方法
**節 建立一個共享資源合同化的結構
第二節 代理和代表
第三節 自主、事先和知情的同意
第四節 財務問題
第八章 結語
參考書目
國際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節選
很明顯,人們根據自己希望推進的目標類型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詳見**章中探討過的身份、財產、發展、維持生活方式等),選擇不同的保護手段。知識產權機制能*好地保護財產(詳見第六章);區域機制能*好地推動發展[第三章(主要例子是美洲國家組織)和第四章(老撾、越南,尤其是中國)];人權機制能*好地維持生活方式(第五章);第三章有關歐盟、非洲聯盟和歐洲委員會的討論中,我們分析了國家背景之外的身份(政治身份)。 據一位只從遺產表現形式的角度來看待它的評論家說,從只保護遺產表現形式的審美價值到保護審美價值以外的社會背景,保護手段的范圍會發生變化。這取決于利益相關者,主要是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起源的社區。他們根據自己的需求和可能性,決定保護手段的范圍。然而,必須始終確保這些決定是基于環境或情境為了響應特定時刻的需求和愿望所作出的,而不是“新教條”或“新正統”。 因此,如果將社區視為一個單獨的利益相關者,可以考慮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協商。比如說,社區必須與政府和有意開發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第三方進行協商(外部維度),或者可以從社區內部的不同參與者的角度來考慮(內部維度)。 對于外部維度,有許多問題需要考慮。其中一個問題是,必須考慮到利益相關者數量。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起源的社區是交易的一方,而有意開發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方/各方是交易的另一方。這個輪廓可實現簡單的雙方交易。但國家應該處于什么位置呢?初步交易中,國家應該發揮作用嗎?如果應該發揮作用,那么是基于什么理由呢? 我認為國家原則上應該參與此事,作為社區利益的監護人,也代表國家政體的利益。當然,這似乎在遺產問題上加強了文化民族主義,似乎也使國家能在其境內壓制不同意見或“顛覆性”遺產。在這種情況下,國際主義(以第二章中建議的形式,即突破當前基于主權的模式)變得至關重要,為濫用權力的國家創造了另一種選擇。但*好要尊重權力下放原則,尤其是在非常依賴環境的遺產領域。 在許多法令中,國家一般被視為人權的守護者,尤其是傳統和土著社區權利和利益的守護者。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經常涉及人權和文化身份保護,所以國家可能會以管理者的身份參與其中。此外,法律上仍然視國家為其領土內土著和傳統群體的監護人。第四章中有關土著性、跨文化主義和多元文化主義的憲法保護的討論強調了國家的這一功能。這兩種觀點都反映了啟蒙思想中“通過”國家所獲得的自由,與對權利和國家作用的更自由的理解不完全相容。然而,出于實用性,這正是我所提倡的模式,即使我對此仍持有保留意見(下面將進行探討)。即使是在更自由的法律制度中,國家仍然至少被視為在社會其他群體面前土著和傳統社區利益的調解者。因此,這種觀點得到了更為廣泛的接受。 在實踐中,這意味著國家向社區提供(法律上和信息上的)資源,通過能降低第三方交易成本的監督合同、更簡單的諒解備忘錄或其他非法律文書,協助它們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與第三方進行協商。①通過這種方式,社區的弱點可以得到平衡,消除某些當事方的技術和財務優勢。否則,這些當事方可能會利用自身優勢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方面給社區提供不利的條件,或者根本不詢問社區意見。 國家在監督這些交易時要履行的另一項職能是,確保它們也考慮到該具體交易之外的世界。更具體地說,由于涉及文化、文化共享資源和公共領域,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協商必須考慮到具體交易對整個社會的影響,以免侵犯更大群體的文化生活。這種情況的出現通常是因為應該共享的文化資源過度財產化。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可以作為一種控制機制,防止不應該成為交易對象的文化資源進入合同,從而保護更大的國家社區。 對這一觀點提出明確批評的一個看法是,各國應該更加關注通過保護文化及其傳統社區來促進發展,尤其是對擁有世界上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在尋求資本時,各國可能會給愿意投資開發文化資源的第三方開出慷慨的條件,并且可能刻意忽略濫用的跡象。這與開發自然資源時發生的情況大致相同。因此,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大風險。但這也不能保證完全將國家排除在外,并將社區置于公司實體的支配之下。如果公司實體有足夠的能力使國家機構為其所用,那么它們也可能對社區造成傷害。國際上對這些合同的監督可以通過非政府組織與國家對社區的合作協助,或僅通過人權機構的后續國際行動(例如類似于自然資源開發對傳統社區產生負面影響的情況),①也可以對第五章中概述的工具加以利用。 另一種可能的批評是,國家職權可能被濫用。我在分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強調了這一點。但是,朝反方向采取激進解決方案(即國家完全不參與)可能導致國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不承擔任何責任。國際上應該采取補救措施來處理可能出現的國家職權行為。然而,各國應該參與其中,并在所有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發揮作用。這里,我提出的是一個輔助機制(或責任層),而不是繞過國際審查的手段。
國際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作者簡介
程樂: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外國語言文化與國際交流學院教授、博導,國際戰略與法律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網絡空間國際治理研究基地(教育部與網信辦聯合設立)副主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 【巴西】盧卡斯·李新基(Lucas Lixinski):巴西歐洲大學學院國際法學博士,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法學院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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