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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德華茲集 本書特色
愛德華茲先生是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本書選錄的裁判文書時是作者在上訴法院任職期間制作的。每一個案件都涉及到審查由聯邦地區法院(聯邦初審法院)或由國會設置來執行調整特殊主體或企業的法律的行政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所發表的這些案件樣式都有案件首部,標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作出裁決的法院的名稱、辯論日期及做出裁決的日期;在首部之后,按照在案件中所代理的當事人順序列明代理律師名單;在裁決書的*后,寫明上訴審審理該案的合議庭三名法官的姓名和制作法律意見書的法官姓名。 這些案例只是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所審各種類型案件全豹之一斑,僅僅描繪了法官們裁判案件和制作法律意見書活動的一個剪影。在每個案例之前都有一個案情簡介或概要,高度概括了提交于法庭的事實和爭議問題。這些簡介對于讀者理解法庭意見將有所裨益。盡管由一斑而窺全豹未免有失片面,本人的寫作風格也必然帶有一定個性色彩,然而,這些法律意見書卻展示了一幅美國聯邦上訴法官工作成果的平凡畫卷。
愛德華茲集 內容簡介
愛德華茲先生是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本書選錄的裁判文書時是作者在上訴法院任職期間制作的。每一個案件都涉及到審查由聯邦地區法院(聯邦初審法院)或由國會設置來執行調整特殊主體或企業的法律的行政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所發表的這些案件樣式都有案件首部,標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作出裁決的法院的名稱、辯論日期及做出裁決的日期;在首部之后,按照在案件中所代理的當事人順序列明代理律師名單;在裁決書的*后,寫明上訴審審理該案的合議庭三名法官的姓名和制作法律意見書的法官姓名。
這些案例只是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所審各種類型案件全豹之一斑,僅僅描繪了法官們裁判案件和制作法律意見書活動的一個剪影。在每個案例之前都有一個案情簡介或概要,高度概括了提交于法庭的事實和爭議問題。這些簡介對于讀者理解法庭意見將有所裨益。盡管由一斑而窺全豹未免有失片面,本人的寫作風格也必然帶有一定個性色彩,然而,這些法律意見書卻展示了一幅美國聯邦上訴法官工作成果的平凡畫卷。
愛德華茲集愛德華茲集 前言
本書選錄的這些裁判文書都是由我在位于美國華盛頓的哥倫比亞特區巡回區聯邦上訴法院任職期間制作的。由于我在上訴法院任職,故而每一個案件都涉及審查由聯邦地區法院(聯邦初審法院)或由國會設置來執行調整特殊主體或企業的法律的行政機構所作出的裁決。初審判決或行政裁決的上訴審并不簡單地只是對下級機構裁判過的同一問題進行一次復審,而是一種糾錯機制,即一種用以糾正可能在前面程序中所發生的錯誤的機制。在每一個案件中,上訴法院審查的范圍及其本院審查案件所適用的標準并不相同,它們因其所審查的案件程序和爭議性質的差異而變化。
所發表的這些案件樣式都有案件首部,標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作出裁決的法院的名稱、辯論日期及作出裁決的日期;在首部之后,按照在案件中所代理的當事人順序列明代理律師名單;在判決書的*后,寫明上訴審審理該案的合議庭兩名法官的姓名和制作法律意見書的法官姓名。
這些案例只是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所審各種類型案件全豹之一斑,僅僅描繪了法官們裁判案件和制作法律意見書的一個剪影。在每個案例之前都有一個案情簡介或概要,高度概括了提交法庭的事實和爭議問題。這些簡介對于讀者理解法庭意見將有所裨益。盡管由一斑而窺全豹未免有失片面,本人的寫作風格也必然帶有一定個人色彩,然而,這些法律意見書卻展示出美國聯邦上訴法官平凡而重要的工作成果。
愛德華茲集 目錄
正當法律程序與利益衡量模式傅郁林評
格雷絲訴伯格案許旭、邵明譯
權利與權力之沖突及解決許旭、邵明評
伯特爾政府協會訴國務院案傅郁林譯
司法權與管轄權傅郁林評
浩訴太陽石油營銷有限責任公司案胡悅琴譯傅郁林校
美國的上訴法院傅郁林評
德克薩斯州休斯敦市訴住房部和城市部案傅郁林譯
可司法性審查與起訴條件限制傅郁林評
麥克尼爾訴喜—樓強力施工架公司案傅郁林譯
中美陪審審判制度的實質性差異傅郁林評
美國訴博伊德案傅郁林譯
專家證人的角色傅郁林評
水暖工管道工第520號地方工會訴
國家勞動關系委員會案傅郁林譯
蒯訴美國航空公司案傅郁林譯
訴訟費用的性質及其法律規制傅郁林評
舍伍德訴華盛頓郵報上訴案于秀艷譯
程序選擇權與程序控制權傅郁林評
美國郵政工會訴美國郵政服務公司案胡悅琴譯傅郁林校
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傅郁林評
吉柯保險公司訴菲迪索夫案傅郁林譯
美國的簡易判決程序傅郁林評
美國訴瑪多克斯案傅郁林譯
公正對效率的妥協傅郁林評
美國訴阿亞拉案傅郁林譯
司法救濟與審判監督傅郁林評
愛德華茲集 節選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
辯論于1991年9月17日
判決于1991年9月19日
上訴自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
戴維·P·布萊克伍德與華盛頓特區小丁·戈登·福里斯特共同代理上訴人訴訟英文中如兩代人中有同名者,則以Jr.標明于晚一輩同名者之后,應譯為“少某某”,本書為了避免誤解,譯為“小某某”。譯者就此問題及首部中不同代理人身份等難題請教了美國教授MargaretWoo(伍劍綺)女士,藉此表示感謝。——譯者注。
華盛頓律師所律師瑪麗·L·威爾遜,代理被上訴人。華盛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約翰·佩頓、華盛頓合作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查爾斯L·萊徹爾及華盛頓合作律師事務所助理律師羅莎琳·加爾伯特·格羅斯,在法律理由書上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
由巡回法官愛德華茲(EDWARDS)、巡回法官布克雷(BUCK·LEY)和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巡回法官普萊格(PLAGER)根據《美國法典》第28編第291節第a條的授權參加審判庭審理本案。審判。法庭關于本案意見由巡回法官哈里·T·愛德華茲制作。
巡回法官哈里·T·愛德華茲:
1988年5月12日,哥倫比亞特區(下簡稱為“特區”)依照本地區政府關于車輛“報廢”的規定拖走并銷毀了上訴人克里斯朵夫·B·普羅珀特(Christopher Propert)所有的1969 Volkswagen KarmannGhia汽車。普羅珀特繼而向聯邦地區法院提出訴訟,狀告特區政府和詹姆斯·斯多堡,即那個命令拖走他的汽車的市警察局警官。普羅珀特還特別補充訴訟請求,訴稱特區的政策違憲,并且提出,根據《美國法典》第42編第1983節(1988年)之規定,特區的政策對原告已構成侵害。地區法院在審理當事人雙方關于,即決判決的交叉動議(cross-motions)之后,準許了被告關于即決判決的動議,駁回了補充訴訟請求,認為普羅珀特的正當程序權利沒有受到侵犯。[見“普羅珀特訴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判例補編》第741卷第963頁(哥倫比亞區聯邦地區法院1991年判決)。
我們推翻了地區法院關于責任問題的判決,發回地區法院重審以考慮給予適當賠償。特區的政策既沒有提供充分的通知,也沒有進行任何聽審程序,因而我們的結論是,拖走和銷毀普羅珀特的汽車侵犯了他的正當程序權利。據此,我們恢復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審理,并指令在重審判決中加入普羅珀特根據1983節對特區政府所提出的主張。
一、背景
(一)事實
本案就事實問題沒有爭議。1988年5月,普羅珀特是一輛1969Volkswagen KarmannGhia汽車的車主。汽車停在大街上,離普羅珀特的住所四門之遙,既不妨礙交通也不威脅他人的安全。該汽車按規定注冊,掛有仍在有效期內的牌照,貼有有效年檢標簽和有效停車許可證。
1988年5月1日,應一位市民的投訴,警官斯多堡來到普羅珀特停車的地點對該車進行檢查。根據汽車的外觀狀況,斯多堡作出決定,認為這輛汽車停在同一個地方時間較長,普羅珀特承認該汽車停在同一個地方已經幾個星期了,因而違反了地方當局關于停車的規定,當局規定不得在公共街道的同一個地點停車超過72小時。
已經“報廢”。斯多堡在他的證詞中說,這輛汽車又臟又舊,車頂看上去干裂得皮都翹起來了,有一兩個車胎也癟了。然而,斯多堡也承認說,他知道并沒有哪一條正式標準來確定汽車什么時候能算作“報廢”。斯多堡直言不諱地承認,他本人是以自己的觀測來確定一輛汽車是否適用“報廢”車輛政策的,他說:“我用來確定一輛汽車是否還有救的原則就好比你確定是否要送你的母親上教堂一樣。”[詹姆斯·斯多堡的證詞第12頁,摘錄于上訴人索引(A.I.)第234頁以下、第245頁]。
在單方面作出關于這輛車報廢的決定的情況下,斯多堡在汽車的擋風玻璃上貼上了警告標簽,指出,如果在72小時內仍不移走,這部汽車將“作為廢鐵處理”。標簽上寫明了警官斯多堡的姓名及聯系電話,用一種黏性很強的黏膠貼在汽車上。這種膠通常只有用尖利的工具才能刮掉。斯多堡回到他的辦公室后將汽車標簽的號碼輸入警察局的計算機,試圖確定車主的姓名。但是這位警官記不起他在計算機中搜尋的具體情形了,只記得他當時未獲得有關信息,他說或許當天計算機沒有做相關記錄(thecmputerdidntwork)。斯多堡沒有再做進一步努力去確認汽車的所有權。
1988年5月11日,斯多堡回到普羅珀特汽車停靠的地方,注意到警告標簽已不在汽車上了。警官斯多堡又在汽車上貼了一張新通知——并做好了把這輛汽車拖走的安排。汽車隨后被拖走并在次日銷毀了。
普羅珀特訴稱,他從未見過警告的標簽。他說,直到5月12日汽車被拖走的那天,他的女朋友看見標簽,他才知道自己的汽車馬上就要被銷毀了。當普羅珀特打電話與斯多堡警官取得聯系時,汽車已經銷毀了。普羅珀特還對斯多堡警官所描述的汽車狀況提出異議,他承認有一個輪胎癟了,但他聲稱,汽車的其他方面狀況良好,還能值2500~3000美元。
斯多堡警官授權拖走和銷毀普羅珀特的汽車,是根據特區關于處理棄置和“報廢”車輛的政策作出的。普羅珀特的補充訴訟請求中稱,“正是哥倫比亞的政策、制度和慣例”,沒有為那些被認定為“報廢”車輛的車主提供機會,在車輛拖走前(下簡稱“事前”)既沒有任何通知——除了一張警告的標簽外,也沒有聽審的機會;在車輛拖走后(下簡稱“事后”)也不通知車主或向車主提供進行聽審的機會(見補充起訴Ⅱ14-15,引自上訴人索引第111-112頁)。特區在答辯中承認這些事實主張(見被告哥倫比亞特區和詹姆斯·斯多堡針對補充起訴Ⅱ14-15的法律理由書,引自上訴人索引第176頁)。因此雙方當事人對于特區的政策是否存在及政策的內容沒有爭議,特區也沒有聲稱它的政策在普羅珀特的汽車被拖走以來以任何方式進行過改變。
……
愛德華茲集 作者簡介
哈里·愛德華茲,美國哥侖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的客座教授。成為法官之前,曾先后在密西根大學法學院和哈佛大學法學院任教。合著《作為談判者的律師》、《公共部門的勞務關系》、《集體勞資談判與勞資仲裁》和《高等教育與法律》。頗有影響的論文有“司法的功能與規則化造法的微妙目標”、“人非圣賢,孰能無過——法律錯誤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容忍”,等。愛德華茲法官還經常應邀在美國各地和世界各國演講,1996年在華演講稿“美國聯邦法院的權限與裁決的執行”已譯為中文發表。
傅郁林,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證據法、法律實務、糾紛解決。武漢大學國際法學專業學士、北京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專業碩士、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法學專業博士、北京大學法學理論與司法制度方向博士后。先后在德國圖本根大學、美國東北大學、加拿大蒙特利爾大學、美國耶魯大學做訪問學者。曾在海事法院從事審判業務約10年,現兼任國內外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主要著作有《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與結構》(獨著)、《美國民事訴訟法》(主譯)、《美國的上訴程序》(獨譯)、《擇案而審》(合譯)、《危機中的民事司法》(合譯)、《農村基層法律服務研究》(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副主編)等,在《中國社會科學》等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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