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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建筑法)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17-06-01
開本: 32開 頁數: 312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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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建筑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84053
  • 條形碼:9787509384053 ; 978-7-5093-8405-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建筑法) 本書特色

  1、權威文本——書中收錄的法律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標準文本,修改的條款均按照修改決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確保法律統一與準確適用的*文本。2、專業解讀——由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及司法機關專業人士負責對法條、專業術語以及司法難題進行權威解答,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3、簡約實用——每個分冊都撰寫有適用導引,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應用部分可依據目錄予以查詢;配套相關規定,便于讀者查找適用。同時,第四版還在第三版基礎上結合*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法律做了更為實用的解答,并根據讀者的要求在“應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使內容更加充實和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建筑法)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第四版共有51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建筑法) 目錄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章總則**條【立法宗旨】第二條【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三條【城鄉建設活動與制定城鄉規劃關系】第四條【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原則】第五條【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1我國涉及城鄉空間布局的規劃與城鄉規劃的關系是什么樣的2城鄉規劃與其他專業規劃的關系是什么樣的第六條【城鄉規劃經費保障】第七條【城鄉規劃修改】3規劃修改的審批程序包括哪些第八條【城鄉規劃公開公布】4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后,由哪個機關公布第九條【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5單位和個人在城鄉規劃工作中享有哪些權利6單位和個人在城鄉規劃工作中需要承擔哪些義務第十條【采用先進科學技術】第十一條【城鄉規劃管理體制】7國務院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城鄉規劃工作方面的具體職權包括哪些8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城鄉規劃工作方面有哪些具體職權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制定】第十三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制定】9如何保證省城(域)體系規劃內容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條【城市總體規劃編制】10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程序第十五條【鎮總體規劃編制】第十六條【各級人大常委會參與規劃制定】第十七條【城市、鎮總體規劃內容和期限】第十八條【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內容】第十九條【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二十條【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二十一條【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二十二條【鄉、村莊規劃編制】第二十三條【首都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第二十五條【城鄉規劃基礎資料】第二十六條【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編制】第二十七條【專家和有關部門參與城鎮規劃審批】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第二十八條【政府實施城鄉規劃】第二十九條【城市、鎮和鄉、村莊建設和發展實施城鄉規劃】第三十條【城市新區開發和建設實施城鄉規劃】第三十一條【舊城區改造實施城鄉規劃】第三十二條【城鄉建設和發展實施城鄉規劃】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遵循的原則】第三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建設規劃】第三十五條【禁止擅自改變城鄉規劃確定的重要用地用途】第三十六條【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第三十七條【劃撥建設用地程序】第三十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1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設單位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程序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出讓合同的法律后果】第四十條【建設單位和個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2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如何處理單位或個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第四十一條【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第四十二條【不得超出范圍作出規劃許可】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按照規劃條件建設】第四十四條【臨時建設】第四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符合規劃條件情況】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第四十六條【規劃實施情況評估】第四十七條【規劃修改條件和程序】第四十八條【修改程序性規劃以及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十九條【修改近期建設規劃報送備案】第五十條【修改規劃或總平面圖造成損失補償】13因規劃修改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對當事人進行補償時遵守哪些原則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五十一條【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第五十二條【政府向人大報告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第五十三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檢查職權和行為規范】第五十四條【公開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第五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處分建議】第五十六條【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議處罰權】第五十七條【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撤銷許可、賠償損失權】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委托不合格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法律責任】第六十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不符合資質的處理】第六十四條【違規建設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五條【違規進行鄉村建設的法律責任】第六十六條【違規進行臨時建設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竣工未報送驗收材料的法律責任】第六十八條【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措施】第六十九條【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七十條【實施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章總則**條【立法目的】第二條【適用范圍】1建設工程的質量是否也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第三條【建設活動要求】第四條【國家扶持】2國家對于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有什么具體的鼓勵倡導機制第五條【從業要求】第六條【管理部門】第二章建筑許可**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第七條【施工許可證的領取】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應如何處理4如何申辦施工許可證第八條【申領條件】5拆遷場地應符合哪些施工要求6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滿足哪些條件7如何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8如果是鄉、村莊建設用地,其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申請有什么特別規定第九條【開工期限】第十條【施工中止與恢復】第十一條【不能按期施工處理】第二節從業資格第十二條【從業條件】第十三條【資質等級】9對于建筑業企業違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應如何處理10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中的弄虛作假行為應予以怎樣的處理第十四條【執業資格的取得】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節一般規定第十五條【承包合同】11在什么情況下,發包人或者承包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12合同解除后,應如何處理第十六條【活動原則】第十七條【禁止行賄、索賄】13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的,應如何處理14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的,應如何處理15采取賄賂手段承攬建筑工程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嗎第十八條【造價約定】16如果是采用固定計價方式的,發、承包人一方要求鑒定造價的,是否予以支持17工程預算款如何結算18工程進度款如何結算19竣工價款如何結算20如果發、承包人對于竣工結算報告持有異議,應如何處理21發、承包人一方對已竣工工程質量持有異議時,價款應如何結算22當出現工程款的拖欠時,款項的利息如何計算23當出現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時,價款是否應予支付24合同無效且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時,價款應如何處理25發、承包人之間存在墊資時,價款結算應如何處理第二節發包第十九條【發包方式】26必須招標而未進行招標的合同是否有效27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而不招標的情況,應如何處理第二十條【公開招標、開標方式】28招標代理機構如果存在違反建筑法有關招投標管理規定的情況,應如何處理29招標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手段進行招標的,應如何處罰30招標人違法透露招標內容的,應負什么樣的責任31投標人如果違反招投標的規定進行投標的,應如何處罰32如果存在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情況,會造成什么樣的后果3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實質性談判的,應如何處理34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違法評標的行為,應如何處理35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如何處理36中標人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的,應如何處理第二十一條【招標組織和監督】37對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應如何進行投訴與處理第二十二條【發包約束】38發包人如果將工程發包給無相應資格等級承包單位時,應如何處理39發包人與中標人背離合同實質內容另行訂立的合同,應如何處理第二十三條【禁止限定發包】第二十四條【總承包原則】40肢解發包的,發包單位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五條【建筑材料采購】第三節承包第二十六條【資質等級許可】41承包人如果超越等級承攬工程,應如何處理42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等行為應如何處理第二十七條【共同承包】第二十八條【禁止轉包、分包】43對于非法轉包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44非法轉包對于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有影響45非法轉包的,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分包認可和責任制】46分包合同應履行哪些備案手續47違法分包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第三十條【監理制度推行】第三十一條【監理委托】第三十二條【監理監督】第三十三條【監理事項通知】第三十四條【監理范圍與職責】48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應如何處理49對于監理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將如何處罰50出現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時,應如何處理第三十五條【違約責任】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第三十六條【管理方針、目標】第三十七條【工程設計要求】第三十八條【安全措施編制】第三十九條【現場安全防范】第四十條【地下管線保護】第四十一條【污染控制】5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違反報批規定的,如何處理5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如何處理53配套環保措施未跟上主體工程進度的,如何處理54何時進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55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第四十二條【須審批事項】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第四十四條【施工企業安全責任】第四十五條【現場安全責任單位】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56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應當如何處理第四十七條【施工安全保障】57建筑企業的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是否構成違反勞動合同58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企業承保】第四十九條【變動設計方案】59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應如何處理第五十條【房屋拆除安全】60建設單位違反房屋拆除安全規定的,應當如何處理第五十一條【事故應急處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第五十二條【工程質量管理】第五十三條【質量體系認證】第五十四條【工程質量保證】61建設單位違法要求降低工程質量的,如何處理第五十五條【工程質量責任制】第五十六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職責】第五十七條【建筑材料供給】62設計單位違法法律規定指定建材廠商的,應如何處罰第五十八條【施工質量責任制】63施工單位偷工減料或不按設計圖紙、技術標準施工的,應如何處罰第五十九條【建設材料設備檢驗】64施工單位不履行檢驗義務,使用不合格建材設備的,應如何處罰第六十條【地基和主體結構質量保證】第六十一條【工程驗收】65對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應如何確定竣工日期66建設單位違反工程竣工驗收相關規定的,應如何處罰第六十二條【工程質量保修】67保修責任如何分擔第六十三條【質量投訴】68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出現質量問題的,如何處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六十四條【擅自施工處罰】第六十五條【非法發包、承攬處罰】第六十六條【非法轉讓承攬工程處罰】第六十七條【轉包處罰】第六十八條【行賄、索賄刑事責任】第六十九條【非法監理處罰】第七十條【擅自變動施工處罰】第七十一條【安全事故處罰】第七十二條【質量降低處罰】第七十三條【非法設計處罰】第七十四條【非法施工處罰】第七十五條【不保修處罰及賠償】第七十六條【行政處罰機關】第七十七條【非法頒證處罰】第七十八條【限包處罰】第七十九條【非法頒證、驗收處罰】第八十條【損害賠償】第八章附則第八十一條【適用范圍補充】第八十二條【監管收費】第八十三條【適用范圍特別規定】第八十四條【軍用工程特別規定】第八十五條【施行日期】配 套 法 規城鄉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錄)(2004年8月28日)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0年4月25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0年12月1日)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2011年1月26日)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年12月31日)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2012年6月25日)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2016年1月18日)城市設計管理辦法(2017年3月14日)建設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7年3月1日)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2012年2月17日)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13年12月11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24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4年6月25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0年5月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14年8月27日)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2016年12月27日)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2004年10月20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10年8月1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2013年12月2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2002年6月20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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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建筑法)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國*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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