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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的法 本書特色
《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國際法方面的重要論著,表明施米特已經從戰后聆訊的陰影中擺脫出來,回到自己在“二戰”期間開始思考的現代性問題,完整地提出了“大地的法”這一概念,與《憲法學說》合璧,形成施米特完整的公法理論。
大地的法 內容簡介
◎ 大地承諾了和平,只有新的大地法思想可以實現和平
◎ 20世紀極具爭議政治思想家、歐洲公法學家卡爾·施米特
◎ 再次聚焦人間此在的基本秩序,力圖發現大地的豐富意義
◎ 漢語學界期盼已久的公法論著,首度中譯
大地的法 目錄
**章 引論五篇一、作為秩序和場域之統一的法權二、前全球時代的國際法三、基督教中世紀國際法之解讀四、論法概念的含義五、論占取作為國際法之建構性因素
第二章 占取新世界一、*初的地球分界線:從拉亞線經友好界線到西半球分界線二、對占取新世界的辯護(維多利亞)三、 占取新世界的合法資格(發現與占有)
第三章 歐洲公法一、國家成為新的國家間歐洲中心主義全球空間秩序的主導力量二、中世紀戰爭(十字軍東征或武力自衛)轉變為非歧視性國家間戰爭(從阿亞拉到瓦泰爾)三、海洋自由四、領土變更五、 國際法中非國家的元素與類別之概述
第四章 關于新大地法的諸問題一、整個歐洲的*終占取(1885
年剛果會議)二、歐洲公法的終結(1890—1918)三、日內瓦國聯與大地空間秩序問題四、戰爭意義的轉變五、西半球六、國際法之承認的意義轉變七、作為現代式毀滅手段的戰爭
人名索引
內容索引
譯后記
大地的法 相關資料
《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國際法方面的重要論著,將其在“二戰”期間所思考的海洋與陸地的歷史沖突上升為法理學論題,提出“大地的法”這一概念為歐洲的國際法傳統辯護。本書與早年的《憲法學說》合璧,形成了施米特完整的公法理論。
——劉小楓
[施米特的論著]*具學識且*富洞見力。
——哈耶克
施米特是在一個自由主義的世界上承擔起對自由主義的批判。在此,我們是指他對自由主義的批判發生在自由主義的視界之內。他的非自由主義傾向依然受制于無法克服的“自由主義思想體系”。
——列奧·施特勞斯
施米特乃“德國學界憲法和公法領域*重要的人”。
——阿倫特
施米特是“韋伯傳統下偉大的社會哲學家”。
——雷蒙·阿隆
施米特是“韋伯合法的兒子”。
——哈貝馬斯
施米特蒙受的是數世紀以來不為人們所承認的馬基雅維利和霍布斯的命運。
——赫爾穆特·舍爾斯基
羅馬失火時,彈琴固然要不得;然而,這個時候研究水力學理論卻完全正當。施米特屬于那種“研究水力學理論”的人,他是具有罕見信念的思想家……
——雨果·巴爾
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現代性所作出的前沿性和總體性的攻擊,產生了巨大而持久的知識上的影響。由此帶來的知識和理論上的碎片,不斷地為歐洲以及歐洲以外的知識群體中的政治思想者所撿拾。事實上,可以毫不夸張地說,20世紀尚沒有哪個思想家像施米特一樣有如此多的來自不同領域的讀者群。
——揚–維爾納·米勒
基于對魏瑪共和國民主制度的分析,施米特全面思考了自由主義的理論局限,成為整個20世紀*重要、*精彩的自由主義批評家。
我們可以把施米特看作是尼采以來西方“價值重估”、通過顛覆和消解傳統而不斷自我肯定的總體方向上的*后一個重要路標。
——張旭東
今天的知識界,從德國到歐美乃至中國,施米特的思想幽靈正在徘徊游蕩,吸引了分屬不同意識形態與知識譜系的學者和知識分子……當然,施米特在世的時候絕不是默默無聞的學者,但對學術思想界而言,他在近二十年間的影響甚至超過了他生前*為鼎盛的時期。如果在當代談論西方思想,特別是政治哲學和法學,我們似乎逃不開施米特幽靈的糾纏。
——劉擎
施米特的價值不在于他的答案,而在于他的問題,沒有人能繞過去。左翼和右翼、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獨裁者和“游擊隊員”,所有與他爭辯的人都成了向他學習的弟子,無法繞過他那巨大的、悖論性的、危險的存在。在這張名單上,僅我們熟知的就有羅爾斯、哈貝馬斯、福柯、德里達、德沃金,一直到齊澤克、阿甘本和哈特及內格利。——嚴搏非
施米特“如今甚至開始蓋過韋伯的光芒”。
——《法蘭克福匯報》
大地的法 作者簡介
卡爾·施米特(Carl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
20世紀極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歐洲公法學家。
施米特的寫作生涯長達60余年,在20世紀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紀的霍布斯”之稱,其思想對20世紀政治哲學、神學思想產生了重大影響,其中以決斷論為著;并提出了許多公法學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實質法治國,及法律與主權的關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國西部威斯特伐里亞的一個小鎮普勒騰貝格的天主教家庭,從小喜好文學、藝術、音樂、哲學、神學,曾就讀于柏林大學、慕尼黑大學與斯特拉斯堡大學。1910年完成博士論文《論罪責與罪責模式》,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后,施米特一邊研究新康德主義法理學,一邊寫論瓦格納的華彩文章。1916年以《國家的價值與個人的意義》(一文取得教授資格,并發表了一部從政治哲學角度論詩人多伯勒的長詩《北極光》的專著,從此開始了長達半個世紀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與塞爾維亞女子帕芙拉·多蘿蒂克結婚。 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20世紀極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歐洲公法學家。施米特的寫作生涯長達60余年,在20世紀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紀的霍布斯”之稱,其思想對20世紀政治哲學、神學思想產生了重大影響,其中以決斷論為著;并提出了許多公法學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實質法治國,及法律與主權的關系等。施米特出生在德國西部威斯特伐里亞的一個小鎮普勒騰貝格的天主教家庭,從小喜好文學、藝術、音樂、哲學、神學,曾就讀于柏林大學、慕尼黑大學與斯特拉斯堡大學。1910年完成博士論文《論罪責與罪責模式》,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后,施米特一邊研究新康德主義法理學,一邊寫論瓦格納的華彩文章。1916年以《國家的價值與個人的意義》(一文取得教授資格,并發表了一部從政治哲學角度論詩人多伯勒的長詩《北極光》的專著,從此開始了長達半個世紀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與塞爾維亞女子帕芙拉·多蘿蒂克結婚。1933年,施米特擔任柏林大學教授,同年,出于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納粹黨。“二戰”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國桂冠法學家”的稱號。1933—1936年,施米特擔任普魯士政府成員,享有眾多學術職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學家報》主編。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納粹執政前后態度之轉變,及其入黨甚晚的事實而漸受部份黨政高層質疑,且受到黨衛軍機關報《黑衣軍團》的攻擊。戰后被盟軍逮捕并移送至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應訊,卻未被起訴而獲開釋。施米特后因拒絕與西德政府“去納粹化”政策妥協而被永久剝奪正式任教之權利。縱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續著書立說,對西德公眾輿論以及歐洲左、右翼知識精英發揮其影響力。施米特以96歲高齡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鄉普勒騰貝格,墓碑上銘刻著施米特對自己的蓋棺論定:“他通曉律法。”施米特與馬克斯·韋伯曾有所來往,且深受其影響,部分地繼承了韋伯對現代性批判的論題,其中一個明確的傾向就是對自由主義的批判。但稱施米特為“反自由主義者”,則失之草率,有學者認為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的批判是來自自由主義陣營內部的批判。 譯者:劉毅,字春澤,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律史博士后,現為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德國法蘭克福大學訪問學者,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愛德華訪問學者。張陳果,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德國不萊梅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并獲該校博士、碩士論文執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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