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注解與配套-43-第四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84312
- 條形碼:9787509384312 ; 978-7-5093-8431-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注解與配套-43-第四版 本書特色
1、權威文本——書中收錄的法律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標準文本,修改的條款均按照修改決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確保法律統一與準確適用的*文本。2、專業解讀——由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及司法機關專業人士負責對法條、專業術語以及司法難題進行權威解答,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3、簡約實用——每個分冊都撰寫有適用導引,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應用部分可依據目錄予以查詢;配套相關規定,便于讀者查找適用。同時,第四版還在第三版基礎上結合*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法律做了更為實用的解答,并根據讀者的要求在“應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使內容更加充實和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注解與配套-43-第四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第四版共有51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注解與配套-43-第四版 目錄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章總則**條【立法宗旨】第二條【調整范圍】1如何區分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第三條【適用范圍】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第五條【誠實信用原則】第六條【保險業務經營主體】第七條【境內投保原則】第八條【分業經營原則】第九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第二章保險合同**節一般規定第十條【保險合同及其主體】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原則】第十二條【保險利益、保險標的】2財產保險利益如何認定?第十三條【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3保險憑證主要有哪些種類?4如何理解對保險合同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5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其賠償的,如何處理?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效力】第十五條【保險合同解除】6以可流動人員的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第十六條【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7如何理解如實告知的范圍?8保險人未詢問投保人詳細信息,由于自身的主觀判斷失誤造成因信息不符實而不屬于保險范圍的,保險公司能否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而拒絕承擔賠償責任?9保險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與之訂立保險合同,如何處理?第十七條【保險人說明義務】10如何辨別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11對于免責條款或限責條款的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應當以何種形式來履行說明義務?12“自助式保險卡”的如實告知義務如何界定?13什么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第十八條【保險合同內容】14保險當事人之間如何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十九條【無效格式條款】第二十條【保險合同變更】第二十一條【通知義務】第二十二條【協助義務】第二十三條【理賠】第二十四條【拒絕賠付通知】第二十五條【先行賠付】第二十六條【訴訟時效】第二十七條【保險欺詐】15保險公司故意隱瞞被保險人可以獲得保險賠償的重要事實,對被保險人進行錯誤誘導,致使被保險人誤以為將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并在此基礎上作出同意銷案的意思表示,則保險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第二十八條【再保險】第二十九條【再保險的保費及賠付】第三十條【爭議條款解釋】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第三十一條【人身保險利益】16單位是否可以為自己的職工投保人身險?第三十二條【申報年齡不真實的處理】17年齡不實對保險費及保險金額的影響應如何計算?第三十三條【死亡保險的禁止】第三十四條【死亡保險合同的效力】第三十五條【保險費的支付】第三十六條【逾期支付保險費】18保險合同未約定保費的具體繳納方式,保險公司單方改變該交易習慣導致保單失效的,責任應如何承擔?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的恢復】第三十八條【禁止通過訴訟要求支付保險費】第三十九條【受益人的確定】第四十條【受益順序及份額】第四十一條【受益人變更】第四十二條【保險金作為遺產情形】第四十三條【受益權喪失】第四十四條【被保險人自殺處理】第四十五條【免于賠付情形】第四十六條【保險人禁止追償】19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獲得第三者侵權賠償后,是否有權繼續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第四十七條【人身保險合同解除】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第四十八條【財產保險利益】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第五十條【禁止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條【安全義務】第五十二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第五十三條【降低保險費】第五十四條【保費退還】第五十五條【保險價值的確定】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第五十七條【防止或減少損失責任】第五十八條【賠償解除】第五十九條【保險標的殘值權利歸屬】第六十條【代位求償權】20在實踐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的,保險人行使代為求償權,應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第六十一條【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二條【代位求償權行使限制】第六十三條【協助行使代位求償權】第六十四條【勘險費用承擔】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21如何認定“第三者”及“第三者責任險免責條款”?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相應費用承擔】第三章保險公司第六十七條【設立須經批準】第六十八條【設立條件】第六十九條【注冊資本】第七十條【申請文件、資料】第七十一條【批準決定】第七十二條【籌建期限和要求】第七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開業申請的期限和決定】第七十四條【設立分支機構】第七十五條【設立分支機構提交的材料】第七十六條【審批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申請的期限】第七十七條【工商登記】第七十八條【工商登記期限】第七十九條【境外機構設立規定】第八十條【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的批準】第八十一條【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規定】第八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禁止】第八十三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第八十四條【變更事項批準】第八十五條【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第八十六條【如實報送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第八十七條【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第八十八條【聘請或解聘中介服務機構】第八十九條【解散和清算】第九十條【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第九十一條【破產財產清償順序】第九十二條【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轉讓】第九十三條【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注銷】第九十四條【適用公司法的規定】第四章保險經營規則第九十五條【業務范圍】第九十六條【再保險業務】第九十七條【保證金】第九十八條【責任準備金】第九十九條【公積金】**百條【保險保障基金】**百零一條【*低償付能力】**百零二條【財產保險公司自留保險費】**百零三條【*大損失責任的賠付要求】**百零四條【危險單位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百零五條【再保險】**百零六條【資金運用的原則和形式】**百零七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百零八條【關聯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百零九條【關聯交易的禁止】**百一十條【重大事項披露】**百一十一條【保險銷售人員任職資格】**百一十二條【保險代理人登記制度】**百一十三條【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百一十四條【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并及時履行義務】**百一十五條【公平競爭原則】**百一十六條【保險業務行為禁止】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百一十七條【保險代理人】**百一十八條【保險經紀人】22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如何區別?**百一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資格條件及從業許可】**百二十條【以公司形式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注冊資本】**百二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能力與任職資格】**百二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百二十三條【經營場所與賬簿記載】**百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百二十五條【個人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接受委托的限制】**百二十六條【保險業務委托代理協議】**百二十七條【保險代理責任承擔】23什么情況下不能免除保險公司對善意投保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百二十八條【保險經紀人的賠償責任】**百二十九條【保險事故的評估和鑒定】**百三十條【保險傭金的支付】**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的禁止行為】**百三十二條【準用條款】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百三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職責】**百三十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立法權限】**百三十五條【保險條款與保險費率的審批與備案】**百三十六條【對違法、違規保險條款和費率采取的措施】**百三十七條【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控】**百三十八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采取的措施】**百三十九條【責令保險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百四十條【保險公司整頓】**百四十一條【整頓組職權】**百四十二條【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百四十三條【保險公司結束整頓】**百四十四條【保險公司接管】**百四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公告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百四十六條【接管保險公司期限】**百四十七條【終止接管】**百四十八條【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重整及破產清算】**百四十九條【保險公司的撤銷及清算】**百五十條【提供信息資料】**百五十一條【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處理措施】**百五十二條【保險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重大事項說明】**百五十三條【保險公司被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及出現重大風險時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采取的措施】**百五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履職措施及程序】**百五十五條【配合檢查、調查】**百五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為準則】**百五十七條【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第七章法律責任**百五十八條【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法律責任】**百五十九條【擅自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許可從事保險業務的法律責任】**百六十條【保險公司超出業務范圍經營的法律責任】**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活動中從事禁止性行為的法律責任】**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未經批準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的法律責任】**百六十三條【超額承保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法律責任】**百六十四條【違反保險業務規則和保險組織機構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誠信原則辦理保險業務的法律責任】**百六十六條【不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設立收支賬簿的法律責任】**百六十七條【違法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法律責任】**百六十八條【違法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法律責任】**百六十九條【不按規定披露保險業務相關信息的法律責任】**百七十條【提供保險業務相關信息不實、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不按規定使用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法律責任】**百七十一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百七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的法律責任】**百七十三條【外國保險機構違法從事保險活動的法律責任】**百七十四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活動的法律責任】**百七十五條【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百七十六條【拒絕、阻礙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行政責任】**百七十七條【禁止從業的規定】**百七十八條【保險監督人員的法律責任】**百七十九條【刑事責任的規定】第八章附則**百八十條【保險行業協會的規定】**百八十一條【其他保險組織的商業保險業務適用本法】**百八十二條【海上保險的法律適用】**百八十三條【合資保險公司、外資公司法律適用規定】**百八十四條【農業保險的規定】**百八十五條【施行日期】配 套 法 規*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9年9月21日)*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3年5月31日)*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5年11月25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自殺”含義的請示的答復(2002年3月6日)*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2000年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節錄)(1992年11月7日)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2010年2月11日)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15年10月19日)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10年2月5日)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10月19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2008年7月10日)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2015年10月19日)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適用范圍的復函(2017年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農業保險條例(2016年2月6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6年2月6日)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2013年1月6日)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2013年7月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7年1月25日)
展開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注解與配套-43-第四版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國zui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