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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與處置——反恐法律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4545840
- 條形碼:9787564545840 ; 978-7-5645-4584-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應對與處置——反恐法律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國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應用, 我們以我國《反恐怖主義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 在吸收我國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 從恐怖主義的基本理論問題、恐怖主義活動的行政法問題、恐怖主義犯罪的實體法問題、恐怖主義犯罪的程序法問題和恐怖主義犯罪的國際法問題等方面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
應對與處置——反恐法律問題研究 目錄
**節 恐怖主義內涵分析
一、恐怖主義的定義
二、恐怖主義的要素
三、恐怖主義的類型
第二節 恐怖分子與恐怖組織
一、恐怖分子
二、恐怖組織
三、恐怖組織與人員的認定
第三節 恐怖主義的產生與發展
一、恐怖主義的淵源與根源
二、恐怖主義的嚴重危害
三、當前恐怖主義的新趨勢新特點
第二章 恐怖主義活動的行政法問題
**節 恐怖主義活動及相關概念分析
一、恐怖主義活動
二、恐怖主義行為
第二節 中國反對恐怖主義的立場與原則
一、中國反對恐怖主義的立場
二、中國反對恐怖主義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中國反對恐怖主義的行政立法
一、立法沿革
二、立法內容
第四節 域外主要國家和地區反對恐怖主義的行政立法
一、英美法系國家
二、大陸法系國家
三、俄羅斯及中亞國家
四、中國港澳臺地區
第三章 恐怖主義犯罪的實體法問題
**節 恐怖主義犯罪的成因與趨勢
一、恐怖主義犯罪的成因
二、當前恐怖主義犯罪的新趨勢
第二節 恐怖主義犯罪概念的界定
一、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之爭
二、恐怖主義犯罪的實質
三、界定恐怖主義犯罪應遵循的原則
第三節 域外主要國家和地區恐怖主義犯罪的刑事立法
一、英美法系國家
二、大陸法系國家
三、俄羅斯及中亞國家
四、中國港澳臺地區
五、對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反恐刑事立法的評析
第四節 中國恐怖主義犯罪的刑事立法
一、中國恐怖主義犯罪立法發展
二、中國恐怖主義犯罪的立法內容
三、對中國反恐刑事立法的評析
第五節 恐怖主義犯罪與相關犯罪之比較
一、恐怖主義犯罪與邪教犯罪的關系
二、恐怖主義犯罪與黑社會(性質)犯罪的關系
三、恐怖主義犯罪與洗錢犯罪的關系
第四章 恐怖主義犯罪的程序法問題
**節 恐怖主義犯罪的管轄
一、中國恐怖主義犯罪的管轄
二、域外主要國家恐怖主義犯罪的管轄
三、恐怖主義犯罪管轄的比較與借鑒
第二節 恐怖主義犯罪的偵查
一、中國恐怖主義犯罪的偵查
二、域外主要國家恐怖主義犯罪的偵查
三、恐怖主義犯罪偵查的比較與借鑒
第三節 恐怖主義犯罪的證據制度
一、關于恐怖主義犯罪技術偵查證據的審查
二、恐怖主義犯罪嫌疑人口供證據的適用與排除問題
三、“營救式訊問”的口供證據不宜適用
四、恐怖主義犯罪案件中的證人制度
五、恐怖主義犯罪案件訴訟中警察出庭作證保護問題
第四節 恐怖主義犯罪案件的證明
一、恐怖主義犯罪案件舉證責任的倒置問題
二、犯罪事實認定中的推定
……
第五章 恐怖主義犯罪的國際法問題
附錄
參考文獻
應對與處置——反恐法律問題研究 節選
《應對與處置:反恐法律問題研究》: (二)世界主要國家關于恐怖主義犯罪的界定 1.美國 美國是發生恐怖主義犯罪*為集中的國家,處理相關問題的實務經驗相對豐富,相應地,美國對恐怖主義犯罪相關問題的理論研究較為廣泛和深入,對恐怖主義犯罪的內涵有更為深刻和細致的認識。《美國傳統大學英語辭典》認為,恐怖主義犯罪是“對武力或暴力的非法使用或威脅使用,一個人或一個有組織的集團以威脅或脅迫社會或政府為目的而危害人類或財產,常帶有意識形態或政治原因。”而美國《韋氏大詞典》則認為,“恐怖主義一是系統地使用恐怖行為作為強迫手段;二是一種威脅或者暴力的氣氛。這一定義強調了恐怖主義是一種系統的恐怖行為或者暴力、威脅的氣氛。”2000年4月,美國國務院在《全球恐怖主義模式-1999年》報告中,對恐怖主義犯罪分別從主體、目標、政治動機、目的和暴力這五個方面對恐怖主義犯罪進行界定,即“恐怖主義犯罪是指亞國家集團或者秘密代理人對非戰斗人員實施的預謀的、基于政治動機的、通常意圖是影響公眾的暴力行為”。 2.加拿大 加拿大《2001年反恐法》規定,恐怖主義犯罪是指:刑法典第82.02條至83.04條或83.18條至83,23條規定的犯罪;為了恐怖組織的利益,在恐怖組織的指導下或與恐怖主義有聯系,實施該法或者議會制定的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可起訴之罪;依該法或者議會制定的任何其他法律之規定,構成犯罪的作為或不作為亦構成恐怖主義行為的可起訴之罪;預謀或企圖實施或幫助實施或教唆(a)項、(b)項或(c)項規定之罪。 3.法國 法國在《刑法典》第421-1條規定:故意與“旨在通過威嚇或恐怖的手段,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個人或集體的行為”有關的如下行為,可構成恐怖主義行為:①《刑法典》第2篇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非法監禁和劫持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②《刑法典》第3篇規定的偷盜、敲詐、破壞、損壞以及信息犯罪;③《刑法典》規定第431-13至第431-17條規定的有關戰斗團體和已解散運動團體的犯罪,由本法典第434-6條以及第441-2至第441-5條規定的犯罪行為。而法國學者安德魯則認為:恐怖主義活動,是指運用一切犯罪手段引起人民的心理恐懼或者威脅恫嚇他人,并由此企圖達到犯罪分子預期的目標。 4.俄羅斯 在理論上,俄羅斯對恐怖主義犯罪概念的認識也是眾說紛紜,但多數學者是從廣義上對恐怖主義犯罪進行界定,認為恐怖主義犯罪是一種犯罪現象,對恐怖主義犯罪的界定應從一個較為寬泛的角度,而非僅僅是規范意義的界定,這種觀點以米赫夫為代表。在立法上,《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05條規定的恐怖主義犯罪則是指實施爆炸、縱火或者其他具有造成他人傷亡、巨額財產損失危險或者造成其他社會危害結果;危及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或者影響政權機關通過決定以及為達此目的以實施上述行為相威脅的行為。2006年3月6日正式簽署生效的《俄羅斯聯邦反恐怖主義法》第3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了“恐怖活動”范圍,恐怖主義活動包括:①組織、策劃、準備、資助、實施恐怖行為;②煽動恐怖行為;③以實施恐怖行為為目的組織非法武裝、犯罪集團、有組織團伙,并參加上述組織;④招募、武裝、培訓、使用恐怖分子;⑤以提供情報或其他方式參與策劃、準備或實施恐怖行為;⑥宣傳恐怖主義思想,散布煽動恐怖活動或為恐怖活動必要性進行論證或辯護的材料或信息。可見,俄羅斯對恐怖主義犯罪概念的界定是不以政治目的為必要條件。 5.西班牙 西班牙刑法典從第571條到第580條都是有關恐怖罪的規定,認為恐怖主義犯罪是以顛覆憲法秩序、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為目的,參加、幫助武裝派別、組織或者集團,或者與其合作,從事爆炸或者防火的一種有組織的、有計劃的、以暴力為特點的行為。恐怖主義犯罪的行為方式包括:縱火;危害人民的罪行;危害武裝部隊、國家安全部隊和機構以及自治體和地方實體警察部隊成員的罪行;儲存武器或彈藥,持有爆炸物、易燃物、縱火性或窒息性物品或器械,持有以上物品或器械的配件,以任何方式生產、買賣、運輸或供應以上物品或器械或配件,配置或使用以上物品或器械或與其相關的工具;危害世襲財物的罪行;協同;殺人;損害國家高級機構的罪行;非法拘禁;綁架;強迫;以及挑釁、陰謀或建議實施以上罪行的行為。 總體來說,域外主要國家和地區根據各自情況對恐怖主義犯罪從不同的層面、以不同的目的進行了界定,可謂“因地制宜”。但相同之處在于它們均對恐怖主義犯罪均采取了內涵描述主義的界定方法,并將帶有恐怖襲擊意味的暴力現象納入恐怖主義的范疇。 (三)大陸學者關于恐怖主義犯罪的研究 我國大陸學者對恐怖主義犯罪的定義也不盡一致。具有代表性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幾種。 (1)恐怖主義犯罪是指直接反對一個國家而其目的和性質是在個別人士、個人團體或公眾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為。 (2)恐怖主義犯罪是指對特定目標的不確定公眾及財物使用爆炸、殺人或者其他危險行為,或威脅使用上述手段制造社會恐怖氣氛,以實現政治的、宗教或者其他社會目的的行為。但是,個人實施的恐怖主義活動不是恐怖主義犯罪。 (3)恐怖主義犯罪是指組織、策劃、領導、資助、實施以對人身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害或制造社會恐懼氣氛的暴力、威脅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中,“暴力、威脅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彈藥等具有暴力性質的工具,采取暗殺、劫持、綁架等暴力行為以及威脅的行為;“危險方法”包括使用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公共安全”包括國際社會和平與安寧,國家安全與發展,以及人(不特定的多數人或者針對特定的個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 (4)恐怖主義犯罪是指恐怖組織和個人使用暴力或其他毀滅性手段,殘害無辜,制造恐怖,以達到某種政治目的的行為。 ……
應對與處置——反恐法律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王彬,男,河南淮濱人,法學博士、博士后,河南警察學院犯罪學系主任、教授,鄭州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 擔任全國公安高等教育重點專業(偵查學)培育點負責人;河南省第二批法律人才培養(河南警察學院)基地負責人;河南省高等學校精品資源共享課程“刑事證據學”課程負責人。 兼任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警察刑事執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河南省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河南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原偵查》雜志編輯部副主編。曾任鄭州市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現為刑事偵查局)黨委委員、副支隊長。 出版《刑事搜查制度研究》等著作;主編《刑事訴訟法學》《刑事偵查學》《刑事證據學》等國家、省部級各類教材十余部;在《政治與法律》《武漢大學學報》《中州學刊》等期刊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五十余篇;主持并完成各級各類社科研究項目二十余項。 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偵查理論與實務、證據理論與實務。 李建東,男,河南正陽人,河南警察學院偵查系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專業在讀博士研究生,兼任河南省刑事訴訟法研究會理事;公開發表專業學術論文近二十篇,主持或者參與完成各類社科研究項目十余項;研究方向:刑事證據、刑事訴訟程序、刑事偵查, 芮強,男,河南新鄉人,河南警察學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學碩士;公開發表專業學術論文近二十篇,主持或者參與完成各類社科研究項目十余項;研究方向:刑法法學。 李霞,女,河南寧陵人,河南警察學院偵查系講師,法學博士;公開發表專業學術論文十多篇,主持或者參與完成各類社科研究項目多項;研究方向:刑法法學、經濟犯罪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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