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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精義憲法學講義(第三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511380
- 條形碼:9787302511380 ; 978-7-302-51138-0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學精義憲法學講義(第三版) 本書特色
清華課堂講授實錄 修憲后重磅補訂 普法宣傳推薦用書 近年來暢銷全國
法學精義憲法學講義(第三版) 內容簡介
本書原為林來梵教授講授本科“憲法學”(國家精品課程)的全套課堂講義實錄,是近年來我國書肆中很為暢銷的憲法學讀物之一,有書評譽之為“憲法學教科書中的典范”。
全書基于“規范憲法學”的獨特方法,對憲法學的內容進行了體系化的闡述,間中不時針對靠前各種憲法學理論做批判性的學術分析,并就一些具有爭議性的議題提出了個人獨特的學術見解。書中的語言表述也保留了課堂講授的原有風格,深入淺出,寓莊于諧,頗有“臨場感”。
此度第三版以2018年修憲為契機,對原書的內容做了較大的修訂和發展。
法學精義憲法學講義(第三版) 目錄
一、 學科名稱: “憲法”還是“憲法學”?13
二、 憲法學的研究對象14
三、 憲法學的學科體系20
四、 憲法學的研究方法26
**編憲法總論31
**章憲法的概念與本質35
第二章憲法的分類與結構63
第三章憲法的制定與修改95
第四章憲法的解釋與運用127
第二編國家組織159
第五章國家的諸觀念163
第六章國家類型學: 國體與政體197
第七章國家機構原理235
第八章國家機構體系265
第三編基本權利291
第九章基本權利及其類型295
第十章基本權利的保障及其規范效力335
第十一章基本權利各論369
第四編憲法保障425
第十二章憲法實施與合憲性審查425
附錄457
簡目憲法學講義(第三版)詳目
緒論1
一、 學科名稱: “憲法”還是“憲法學”?13
二、 憲法學的研究對象14
三、 憲法學的學科體系20
四、 憲法學的研究方法26
**編憲法總論31
**章憲法的概念與本質35
一、 憲法的多義性36
二、 一個有爭議的概念: 憲政44
三、 憲法的屬性: 憲法是“公法”嗎?50
四、 憲法的地位: 憲法是母法嗎?51
五、 憲法的本質: 憲法究竟是什么?58
第二章憲法的分類與結構63
一、 憲法的分類64
(一) 傳統的分類學說65
(二) 現代的憲法分類68
二、 憲法的結構71
(一) 憲法存在形式的結構: 憲法淵源71
(二) 憲法典的一般結構82
(三) 憲法規范及其結構88
第三章憲法的制定與修改95
一、 憲法的制定96
(一) 有關憲法制定的理論: 憲法制定權力論96
(二) 憲法制定的歷史掠影105
二、 憲法的修改116
(一) 概述116
(二) 憲法修改的界限118
(三) 憲法修改的形式120
(四) 憲法修改的程序124
詳目憲法學講義(第三版)第四章憲法的解釋與運用127
一、 憲法解釋的含義128
二、 憲法解釋的功能142
三、 憲法解釋的類型與方法142
四、 憲法解釋的原則147
五、 憲法解釋與憲法運用149
(一) 何謂憲法運用?149
(二) 憲法解釋和憲法運用的關系150
(三) 憲法司法適用的條件151
六、 我國的憲法解釋與憲法運用152
(一) 我國的憲法解釋152
(二) 我國的憲法運用154
第二編國家組織159
第五章國家的諸觀念163
一、 關于國家的本質164
二、 幾種經典的國家觀165
(一) 政治學的國家觀165
(二) 哲學的國家觀167
(三) 近代政治哲學的國家觀167
(四) 社會學的國家觀170
(五) 政治經濟學的國家觀171
(六) 法學的國家觀173
三、 中國的國家觀177
(一) 中國古代的國家觀177
(二) 中國近代的國家觀180
(三) 當今中國人國家觀的窘境181
四、 當今中國人國家觀之反思: 憲法學的立場183
(一) 法學國家觀極為不足183
(二) 階級國家論忽視了正當性要素184
(三) 國家統合的原理: 國家三要素說的盲點188
五、 國家的目的193
第六章國家類型學: 國體與政體197
一、 國家類型學的源流198
(一) 政治哲學的經典分類199
(二) 一般國家學的經典分類201
(三) 法學的經典分類202
二、 從國體到國家性質205
(一) 國家性質與國家本質205
(二) 國體概念的源流205
(三) 我國現行憲法中的國體條款206
三、 從政體到國家形態215
(一) 國家權力組織形態216
(二) 國家結合形態225
(三) 國家象征形態233
第七章國家機構原理235
一、 國家機構的基礎理論237
(一) 國家機構的定義237
(二) 國家機構的原理238
二、 民主集中制的理論基礎: 國家組織的基本原理252
(一) 主權原理與代表制原理252
(二) 黨的領導與國家機構的關系260
第八章國家機構體系265
一、 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266
二、 各機關概況267
(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69
(二) 國家主席273
(三) 國務院276
(四) 中央軍事委員會277
(五) 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278
(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279
(七) 監察委員會279
(八)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282
三、 各機關之間的關系: 案例分析283
第三編基本權利291
第九章基本權利及其類型295
一、 憲法與基本權利296
(一) 基本權利的內涵296
(二) 基本權利的(基本)性質302
(三) 基本權利的享有主體306
二、 基本權利的類型314
(一) 學理分類314
(二) 解釋學意義上的分類328
第十章基本權利的保障及其規范效力335
一、 基本權利的保障與限制336
(一) 基本權利的保障336
(二) 基本權利的限制344
二、 人權規范的效力范圍360
(一) 傳統上: 無效力原理361
(二) 現代憲法下: 有效力原理363
(三) 中國的問題367
第十一章基本權利各論369
一、 平等權371
(一) 如何理解平等權?376
(二) 兩種“平等”原理379
(三) 法律適用上的平等與法律內容上的平等383
(四) 平等與合理差別385
(五) 案例分析388
二、 政治權利392
三、 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395
(一) 精神·文化活動自由概述395
(二) 我國精神自由的保護狀況397
(三) 案例分析399
四、 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407
(一)人身自由407
(二) 人格尊嚴410
五、 社會經濟權利413
(一) 社會經濟權利的類別413
(二) 私有財產權414
(三) 生存權415
(四) 受教育權417
六、 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420
(一) 裁判請求權420
(二) 權利救濟型的監督權421
第四編憲法保障425
第十二章憲法實施與合憲性審查425
一、 憲法的實施426
(一) 有關憲法實施427
(二) 中國轉型期憲法的實施形態428
二、 憲法的保障431
(一) 憲法保障之概述431
(二) 合憲性審查: *重要的憲法保障制度433
(三) 我國的合憲性審查制度448
附錄457
一、 法科初學者《憲法學》課程精選推薦書目458
二、 《憲法學》課程進階學習推薦書目459
(一) 相關學科基礎部分459
(二) 有關憲法學基礎部分460
(三) 有關國家組織部分461
(四) 有關基本權利部分461
法學精義憲法學講義(第三版) 節選
第三章憲法的制定與修改第三章憲法的制定與修改憲法學講義(第三版)本章我們講述的內容主要有兩點: **,憲法的制定;第二,憲法的修改。同時,我會把馬工程《憲法學》的**章《憲法學基本原理》的第三節“憲法的制定、解釋與修改”、第二章《憲法的歷史發展》的主要內容也納入本次授課之中,對于該章我們未講授的內容,則需要大家課后自己去閱讀。諸君切莫輕視憲法的歷史,要知道,這部分的內容也是可能做成大學問的。 在進入正題之前,我照例先提出一些問題,作為章前導引: **,誰有權制定憲法?第二,憲法又是怎么制定的?第三,憲法制定后是否可以修改?如果可以修改,怎么進行修改?第四,修改是否有界限?如果有界限,那界限是什么?諸如此類的問題都值得我們去深思,對這些問題的嘗試性解答構成本講的主要課題。 一、 憲法的制定 憲法的制定主要面臨兩個問題: **,誰有權制定憲法?第二,憲法是怎么制定的?相應于這兩個問題,我們在這一節主要討論兩個問題: (一) 有關憲法制定的理論: 憲法制定權力論 關于“誰有權制定憲法”的問題,在憲法學上,存在一種理論,此理論被稱為“憲法制定權力論”。它是不同時代的許多學者共同提出來的,用以解決有關憲法制定的法學理論問題,是很成熟的一個理論。這一理論又被簡稱為“制憲權”理論,在憲法學的學說史上非常重要,但我國國內研究的比較少,馬工程《憲法學》也是語焉不詳,所以在課堂上我們要較為詳盡地給大家介紹。 這個理論既涉及憲法制定問題,也涉及憲法修改的問題,理論的覆蓋面比較廣。它主要闡述制憲權的性質、主體、行使方式,以及制憲權與修憲權的關系等重大理論問題。為什么要提出這一理論呢?因為人類有時候要面臨制定憲法的課題。人類一旦需要制定憲法,那么,到底應該由誰來制定、怎么制定,就成為一個重大問題。亂世出英雄,但英雄也要講底線規則。而誰了解制憲權理論,誰就掌握了制定憲法的規則。這種歷史曾經出現,而且反復出現過。因此這個理論可以說是給野心家們提供的理論,也是為人類的政治領袖提供的一種理論。 就制憲權理論而言,在學說史上,共有兩種思考進路: 一種是事實論;另一種是規范論。事實論和規范論是法學領域中的兩種思考模式,二者“味道”不同。事實論主要研究事實是什么,就是研究“to be”的問題。具體到本節,主要就是研究憲法實際上是誰制定的,怎么制定的。而規范論則主要研究應該是什么,即“ought to be”的問題。具體到本節,主要就是探討憲法應該由誰來制定,以及應該如何制定。對于這樣兩類問題,答案肯定是不同的。我一直認為,在法學領域中,事實論當然不可忽視,但規范論則更為重要;而事實論在其他的學科領域——比如政治學、社會學等——中占據主要位置。但在法學的歷史中,這兩種思考進路都經常出現,人們會自覺或不自覺地采用事實論的立場來分析法律問題。所以,在接下來的分析中,我會同時提及它們在制憲權問題上的觀點,并按照歷史演變的順序來展開講述,但更為重視規范論的立場。 1. 理論的提出 一般認為,制憲權理論是在法國**次被系統提出來的。在此之前,英國的洛克在《政府論》(下篇)中也提出類似于制憲權的觀點,但是他并沒有明確提出“制憲權”這個概念。**位正式明確提出“制憲權”概念的人物,是法國大革命期間的一位思想領袖和政治家,名叫E.J.Sieyès,中文翻譯作西耶斯,也有人翻譯為西哀士。關于這位仁兄,有一件逸事流傳。大家知道,想當年在法國大革命期間,曾經有一段革命恐怖時期,即處于羅伯斯庇爾控制下的時期,革命法庭讓斷頭臺在法國各地瘋狂地運轉,只要被羅伯斯庇爾認為是敵人的人,不論他是普通百姓,還是政治家,都可能莫名其妙地被送上了斷頭臺。即便是國民公會里的國民代表們,也都是朝不保夕。但是,西耶斯在整個恐怖年代里都一直穩坐在國民公會里,安然無恙。他是如何做到這一點的呢?很簡單,那就是基本上不開口說話,既不發言提問、參加辯論,也不進行演說、提出議案,很像是當今中國的一些人大代表。恐怖時期結束之后,有人就調侃他: 你老兄在這整個時期內都干了些什么呀?他非常平靜地做了一個天才的回答。他說: “我一直活著。” 圖9在法國大革命爆發之際,提出了“制憲權”概念的西耶斯 這個西耶斯曾經寫過一本小冊子,叫《第三等級是什么?》,如今還被列為經典,在其中**次明確提出了“制憲權”概念。總結起來,他的制憲權理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制憲權主體應該是人民(國民),但是人民(國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一個人一個人分別行使制憲權,而是可委托不同于通常立法機關代表的特別代表來行使。然而,國民代表在制定憲法時,是應該不斷聽取國民意見,還是相對地獨立出來自己決定呢?西耶斯認為,國民代表可以相對獨立出來,自己決定和表達意志,但他們所表達的意志就應該擬制為國民意志,即國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獨立的。這就是一種近代*典型的代表觀念。值得注意的是,他所謂的“國民”,與“人民”的用語交互使用,主要指第三等級。第三等級又指的是哪些人呢?大家在中學歷史課本中應該學過,法國當時有三個等級: **等級是僧侶,第二等級是貴族,第三等級是市民,其中包括資產階級,也包括貧苦的勞動人民。而前兩個等級的人都擁有特權,第三等級則是平民。西耶斯認為只有這第三等級才是人民(國民)的主要構成部分,才享有制憲權。這個觀點在歷史上是石破天驚的。另一個創新之處在于,西耶斯主張國民沒有必要分別行使制憲權,這在法國也是具有一定的開拓性意義的。其實,盧梭是曾經反對代表制的,他主張直接民主制,即公民必須親自出場行使國家權力,像古代的雅典城邦那樣。但是這種直接民主制在現代國家中是很不現實的,基本屬于空想,它只能適用于“小國寡民”的社會里。西耶斯也深切地認識到這一點,他本人也參與過1791年法國憲法的制定過程,制憲實踐讓他認識到: 所有法國人都來一起制定憲法是很不切實際的,所以他認為國民應該委任代表去參加制憲,而且這種代表應該完全獨立。 (2) 制憲權沒有界限。制憲權*高,是至高無上的一種權力。因為憲法是國民意志的體現,而國民意志本身就是一種法,它只服從自然法。自然法在哪里?在我們的心中。所以國民意志沒有界限。那些參加制憲會議的國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獨立的,所謂“獨立”也就是指不受任何約束,包括來自國民的約束。因此,參加制憲會議的國民代表的意志也是*高的,或者說更高了。這樣,他得出結論說,制憲權是沒有界限的。在這里,西耶斯形成并回答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即“制憲權有沒有界限”這個問題,此后歷史上有關制憲權的許多重大理論分歧,幾乎就圍繞這個問題而形成的,但主要分為兩種,即有的人認為有界限,有的人認為沒有。然而西耶斯的答案實際上非常微妙,大家一定要記住,西耶斯說它不受任何約束,僅僅是不受任何實定規則的約束,但*終還是受到約束的,即受到自然法的約束。 (3) 憲法制定權力與憲法所制定的權力不同。這是西耶斯思想偉大的地方,他敏銳地區分了“憲法制定權力”和“憲法所制定的權力”。比如說,立法權就屬于憲法所制定的權力,是根據憲法產生出來的權力,它不是“制定憲法的權力”,因此,一般不認為立法機關擁有制定憲法的權力。 (4) 憲法修正權是制憲權的作用。也就是說,制憲權在起作用的時候就產生出修憲權,修憲權其實就是制憲權的一個部分。這個觀點有問題,后來被推翻了。 西耶斯提出的觀點,內容很豐富,但可以概括為以上四個要點。這個制憲權理論對后世影響甚巨,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制憲權理論是由法國思想家首先提出來的,是他們對人類立憲主義的發展作出的重要貢獻。 圖10德國近代國法學巨擘拉班德 圖11被認為是德國近代一般國家學 集大成者的耶利內克 2. 理論的發展 法國是一個在思想上非常具有原創性的國家,但是他們提出的理論往往被其他國家接受并加以精致化,這個“其他國家”,主要是德國。制憲權的理論也是如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近代憲法時期,德國公法學界曾經在法律實證主義的影響下強烈地排斥“制憲權”概念及理論。法律實證主義往往就是不玩虛的,講究可實證的法,即現實當中由有權機關制定出來的法。它還有一個特點,即在法的思考中排除一切道德、倫理的、哲學的考量。大家在學到法理學、法學導論的時候就會學到這一點。法律實證主義認為,沒有一個法律規定制憲權,即使憲法上也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他們傾向于將制憲權等同于憲法修正權,進而等同于普通立法權,認為擁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就可以制定憲法、修改憲法。這實際上就排斥了制憲權理論。在近代德國,這一思想的代表人物是拉班德(Paul Laband,1838—1918)和耶利內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這兩位都是當年德國國法學的巨擘。 可是后來,德國學術界又出了施米特,我們曾經介紹他的對憲法的獨特理解。施米特的憲法理論被稱為“政治憲法學”,其特點是抓住憲法所不可避免的政治性這一點,并將其過度放大,為此傾向于把憲法現象僅僅看成是政治現象;他重視追究法規范現象背后的根源,但認為規范的例外狀態就是規范現象的總根源;他傾向于直接承認政治實力的正當性,為此不太認同政治實力應該受到規范的約束,*終背離了他早期所信奉的規范主義,走上決斷主義的路子。他所說的“決斷”,現在中國學界有些人喜歡頻繁引用,其實指的并非一般性的政治決定,而是例外狀態下不受任何約束的政治決定,是很危險的一種意志活動。 應該說,施米特的憲法學說在許多具體細部的理論建構上是精彩的,但在總體思路和方法上是有害的,至少是危險的。他在納粹時期就曾經成為第三帝國的“桂冠法學家”,為此在西方也長期受到激烈的批評。但是,施米特又是一個非常有魔力的學者,長得也好看,文筆也很好,筆端有波瀾,思想體系也異常龐大,橫跨法學與政治學等領域,所以吸引了一大批學者。當今他在中國也很著名,一些政治學者、法律學者關注他,覺得他的思想很能說明中國的憲法與政治現象,于是紛紛拜倒在他的腳下,好像他穿裙子似的。我則一直呼吁要警惕施米特,并且告誡年輕學者不要輕易去觸碰施米特的思想,尤其是當你們還沒有奠定一定基礎理論,形成自己在理論上的定力之前。 在制憲權問題上,施米特的觀點如下: 首先,他認為,制憲權是一種有能力對政治統一體的體制作出全盤決斷的實力或權威的政治意志。換句話說,誰有能力對政治統一體的體制做出全盤決斷,誰就可以成為制憲權的主體。很顯然,他的這種全憑實力說話的立場屬于事實論。這種立場,和當今我國政法理論界中的一種憲法法律觀差不多是一致的,這種理論也認為,憲法、法律這些東西都是一個國家內部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即誰能夠掌握統治權,誰就有權制定憲法法律。這種觀點往往也被說成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觀點,實際上只是過去我國法學界受到蘇聯斯大林時期的一種主流法律觀——維辛斯基法律觀的影響下所形成的一種見解,其主要缺陷在于: 重視法的強制性,而忽視法的正當性。 其次,施米特認為,制憲權是一種“原生性權力”,但總是處于“自然狀態”之中,不受任何規范性的約束。在這一點上,他和西耶斯差不多是一致的,都認為制憲權不受約束,沒有界限。稍有不同的是,西耶斯認為制憲權還受自然法的約束,而施米特則根本排除了任何約束。 再次,國民和君主都只是這種權力的擔當者而已。也就是說,制憲權的主體并不是君主或者國民,這種權力實際上把握于一種政治實體的手中,這個政治實體有實力全盤決斷政治統一體的體制。這種權力擁有者完全是一種抽象的實力者,類似于政治國家里面的神。其主要的擔當者,在民定憲法下是國民,在欽定憲法下是君主,在協定憲法下二者同時出現。在這里可以看到,施米特將這種制憲權主體的概念抽象化,抽象成一種模糊的神的形象。這種神的能力附著在誰的身上,誰就成為制憲權的主體。 *后,修憲權是制憲權所確定的一種權力,具有界限。在這里,施米特推翻了西耶斯的觀點。如前所述,西耶斯把制憲權和修憲權基本上等同起來。施米特倒是敏銳地看到: 二者是不同的,修憲權只是憲法所規定的,因此應該是由制憲權創造出來的權力,必須服膺于制憲權,即具有界限。在這個具體問題上,施米特是對的,他的這一觀點也后來被維持了下來。但是其他觀點,則絕大部分被推翻。 圖12美濃部達吉(みのべたつきち),日本戰前立憲派憲法學的代表人之一 3. 理論的完善 在我看來,制憲權理論是在現代日本得到完善的。但日本的憲法學在明治時期曾經受德國影響,尤其受拉班德、耶利內克學說的影響。當時,有一位學者雖然年輕,但很厲害,叫美濃部達吉,是日本非常重要的一位憲法學家。大家看看他后來年老時的照片,個子不高,非常瘦小,體重可能都不到90斤。但是你可不要小看他,他的思想可是極有分量的,一生出版過大約一百本的書,好像基本上不用睡覺似的。 然而,在制憲權問題上,美濃部達吉認為,立法權是*高國家權力,其中包含了制憲權。美濃部達吉當年是在德國留學的,這一思想顯然是受到德國耶利內克等人的影響。此說在民國初期就曾對中國產生了影響,迄今仍影響著中國,我國到現在都有人主張: 制憲權歸全國人大所有。而1954年我國制定憲法時,中國共產黨就決定要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屆會議,其主要任務就是審議通過憲法草案。 美濃部達吉之后,日本出了一個叫蘆部信喜的憲法學者,我們**次上課就曾提及他。蘆部屬于美濃部的弟子的弟子,生前也是日本憲法學界的“執牛耳者”,他有一部書,就叫《憲法制定權力》,顧名思義,是專門研究研究制憲權理論的,已被譯為中文,書名為《制憲權》。蘆部信喜在這部著作中細致地梳理了前面許多人的思想,*后得出自己的結論。其中的主要觀點,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 制憲權是一種超實定法秩序的權力,處于政治與法的交叉點,但并非絕對無限制的權力,其受制憲權自己主張自己存在的前提,即“根本規范”的限制。在蘆部信喜看來,根本規范有哪些呢?**是人民主權原理,第二是人權保障原理;而在這兩個價值規范之上,還有一個更高的根本規范,即人的尊嚴。在他看來,為什么人民要當家做主呢?為什么人的權利要加以保護呢?這都是因為人擁有尊嚴,而不能被當作手段來看待,因此“人的尊嚴”當然也是根本規范。可以想見,制憲權為什么要存在呢?是為了制定憲法。為什么要制定憲法呢?為了保障人權,保障人民當家做主。而這一切*終又為什么呢?是為了保障人作為人而得到應有的尊重。自近代以來,這些價值命題都是宣稱擁有制憲權的人們所主張的,為此成為制憲權的立身之本,即制憲權自己主張自己應該存在的前提,為此不應被制憲權自己所推翻,否則制憲權也就等于自殺。由此可見,制憲權是有界限的,它受到自己主張自己應該存在的前提的約束。 (2) 制憲權的主體是國民,但是發動方式可通過特別代表,比如國民會議、制憲會議、國民議會等。 (3) 修憲權是“制度化了的制憲權”,是制憲權的“衛兵”。具體而言,制憲權是一種原生性的權力,行使之后產生出實定憲法,同時也會把自身轉化為修憲權,并規定到憲法當中。在這個意義上,修憲權就是制憲權法定化后的樣態,因此它必須維護制憲權及其成果。這本身也說明: 修憲權具有界限。 蘆部信喜的制憲權理論是博大精深的,以上是其幾個要點。但從這幾點中可以看出,制憲權理論在他這里得到了完善。平心而論,以上諸種學說中何者*為妥當,應當得到我們的贊成呢?鄙人私見,當推蘆部信喜的學說莫屬。當然,它實際上是一種權力自我約束理論,但它主張: 縱然實力者擁有說了算的權力,其他任何力量都無法抗衡,但他的實力還是要受到*起碼的價值規范的約束。如果沒有,那么這種權力則會成為純粹野性的力量,而不是人類文明政治社會里的權力。這種思想與東方的道統思想也是契合的。儒家學說也是如此的,它雖然支持統治者的權力,甚至力圖通過“治國平天下”投向了公共政治的懷抱,但另一方面還是力圖向統治者建議,要約束自己的權力以保護老百姓,此即重民、貴民、保民或曰民本主義的思想。這樣的一種思想,實際上也承認公共權力再強大也必須有約束的。因此,中國古代的思想是把“節制”作為政治美德的,這點大家要記住。當你們成為一個政治家的時候,你們一定要記住,你們對手中權力的節制是*大的政治美德。否則,你縱然擁有再強大的政治力量,都會遭受覆滅。這一點,歷史上早已不乏先例。諸君謹記!謹記! 不過,在當今中國,雖然有一部分學者正確認識了制憲權理論,但依然有一些學者存在誤讀。對此,我們必須予以認真地澄清。以下,我們舉出我國政治憲法學有關制憲權的一種觀點,并予以澄清: (1) 這種觀點認為: “制憲權”這個概念及理論,完全應納入憲法學研究的范疇,作為其理論界碑。這種說法鏗鏘有力,但殊不知,如前所述,在國內外憲法學界,制憲權理論早已被納入憲法學的研究范圍了,即使在當今中國,韓大元等一些學者也已經對此有著一系列的研究;早在多年前,我本人也在本科憲法課上就開始講授制憲權理論了。
法學精義憲法學講義(第三版) 作者簡介
林來梵,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清華大學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清華大學精品課程《憲法學》課程主持人,并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職;主要研究憲法學理論、人權規范理論等領域,兼涉法理學、比較法學的部分領域,被認為是我國“規范憲法學”的代表性學者;代表著有《中國的主權、代表與選舉》(日文版)、《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憲法學講義》、《憲法審查的原理與技術》(編)、《剩余的斷想》、《文人法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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