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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64開特種紙 紅皮燙金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64開特種紙 紅皮燙金版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0-05-01
開本: 其他 頁數: 384
讀者評分:5分181條評論
排名:法律銷量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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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64開特種紙 紅皮燙金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0178
  • 條形碼:9787521610178 ; 978-7-5216-1017-8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64開特種紙 紅皮燙金版 本書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民法典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 各分編亮點:
物權編,在物權法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物權法律制度。包括加強對建筑物業主權利的保護,專章規定居住權,完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的規則等。 合同編,為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解決合同法實施以來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合同制度。包括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強化對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加大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補充完善了債的一般規則,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增加優先承租權制度等。
人格權編,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基礎上,對各種具體人格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明確“機關、企業、學校等”的防止性騷擾責任。
婚姻家庭編,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則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部分規定,增加一些新規定。包括修改禁止結婚的條件,增加婚姻無效的情形,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完善離婚賠償制度,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撤銷婚姻找法院等。 繼承編,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在繼承法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包括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范圍,完善債務清償規則,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
侵權責任編,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對制度作出必要的補充完善。包括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網絡侵權責任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生態環境損害責任,防止高空拋物墜物,物業要盡安全責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64開特種紙 紅皮燙金版 內容簡介

民法典共7編84章,1200多條,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從內容上看,民法典各編內容幾乎都是為百姓“量身定制”的。物權編增加規定居住權;合同編強化對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人格權獨立成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范,使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外化于法律規范,內化于人民群眾心中;侵權責任編增加了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從立法過程看,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的每次審議修改都聚焦立法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積極回應社會的重大關切。比如,對高空拋物墜物“零容忍”,完善責任認定規則;針對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性騷擾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等。新增的這些條款和制度設計,既保持了民事法律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又保持了制度的前瞻性和開放性,更好保護了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助力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民法典正式實施后,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64開特種紙 紅皮燙金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編總則()
**章基本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
**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
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
營戶()
第三章法人()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意思表示()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
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二編物權()
**分編通則()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
消滅()
**節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二分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
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編用益物權()
第十章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居住權()
第十五章地役權()
第四分編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抵押權()
**節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質權()
**節動產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留置權()
第五分編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三編合同()
**分編通則()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典型合同()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證合同()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運輸合同()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二十章技術合同()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
合同()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
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編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當得利()
第四編人格權()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三章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肖像權()
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五編婚姻家庭()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結婚()
第三章家庭關系()
**節夫妻關系()
第二節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
親屬關系()
第四章離婚()
第五章收養()
**節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二節收養的效力()
第三節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六編繼承()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七編侵權責任()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損害賠償()
第三章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四章產品責任()
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八章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編總則
**章基本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
**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法人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意思表示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二編物權
**分編通則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節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二分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編用益物權
第十章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居住權
第十五章地役權
第四分編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抵押權
**節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質權
**節動產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留置權
第五分編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三編合同
**分編通則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典型合同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證合同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運輸合同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二十章技術合同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編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當得利
第四編人格權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三章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肖像權
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五編婚姻家庭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結婚
第三章家庭關系
**節夫妻關系
第二節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四章離婚
第五章收養
**節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二節收養的效力
第三節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六編繼承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七編侵權責任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損害賠償
第三章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四章產品責任
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八章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附則
**編總則〖1〗**章基 本 規 定**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1〗**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第三章法人〖1〗**節一 般 規 定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第二節營 利 法 人
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系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八十八條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第九十條具備法人條件,基于會員共同意愿,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一條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條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并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系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第九十五條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節特 別 法 人
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百零八條非法人組織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編第三章**節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民 事 權 利
**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百一十二條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百一十三條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百一十五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百一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百一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百二十四條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百二十五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百二十六條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百二十八條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百三十條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百三十一條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1〗**節一 般 規 定**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節意 思 表 示
**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百三十九條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百四十二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七章代理〖1〗**節一 般 規 定**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委 托 代 理
**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百六十六條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百七十條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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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64開特種紙 紅皮燙金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每年出版圖書約1000種,涵蓋法律法規、法律工具書、法律基礎知識讀物、法律職業考試、法律實務、法學學術、法律教材教輔、黨政、大眾社科等領域。出版形式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及互聯網產品等。發行渠道涵蓋網上書店、全國各省市新華書店和民營書店。 中國法制出版社多年來在法律圖書市場總體占有率、品種規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業前列。近年來,多種圖書入選國家重點出版物出版規劃、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或重點圖書推薦目錄,多種圖書獲得中國出版政府獎、“三個一百”原創圖書出版工程等省部級以上優秀圖書獎,多個轉型融合發展項目獲得國家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商品評論(181條)
  • 主題:普法枕邊書

    印刷清晰,內容全面實用

    2024/9/29 10:31:39
    讀者:ztw***(購買過本書)
  • 主題:

    很新很干凈,而且便攜很方便

    2024/9/20 11:26:43
    讀者:ztw***(購買過本書)
  • 主題:關于書本身

    書是小小的,怎么看書呢?我來拋磚引玉。你就看著法條,想一下這個法條的適用情況,這個情況越荒謬越好,然后你就會被自己給荒謬到,又開心,又學了知識。

    2024/9/6 10:45:36
    讀者:ztw***(購買過本書)
  • 主題:

    64開的袖珍本,人人懂法治,人人遵法律。

    2024/9/4 7:35:02
    讀者:******(購買過本書)
  • 主題:

    買了從來沒看過…

    2024/8/19 23:43:42
    讀者:ztw***(購買過本書)
  • 主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原本是湊單買的,64開本,精致小巧,方便攜帶。閑暇時學習一下,有備無患。紙質也不錯,印刷質量挺好,文字都清晰,美中不足是有頁被折了一角。因為沒帶塑封,感覺不像是全新的,不過不影響使用

    2024/8/18 20:07:14
    讀者:******(購買過本書)
  • 主題:

    希望更加了解作為中國公民應有的權力和法律法規,沒事就拿出來看看。都是和我們日常息息相關的

    2024/7/27 6:07:11
  • 主題:

    小巧精致,方便攜帶。

    2024/6/26 2:10:20
    讀者:ztw***(購買過本書)
  • 主題:

    買一本放在家里很安心,中國紅很喜歡!

    2024/5/26 14:21:48
    讀者:TUL***(購買過本書)
  • 主題:

    小開本,方便攜帶,多了解一點法律知識

    2024/4/20 8:32:32
    讀者:******(購買過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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