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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中的體系思維與體系概念:以德國私法為例(第2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347195
- 條形碼:9787301347195 ; 978-7-301-34719-5
- 裝幀:精裝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學中的體系思維與體系概念:以德國私法為例(第2版) 本書特色
本書首次出版于1968年,1983年出版第2版,是德國法學體系理論領域*重要的著作之一。作者卡納里斯教授被譽為“民法教父”,具有世界性的學術影響力。他認為法學中的體系思維屬于爭議極大的法律方法問題,本書對體系的功能、概念等加以論述,并在此基礎上回應批判的聲音。
作為德國法學理論界的經典著作,以及刑事法學界關注的重點著作之一,本書在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也產生了重大影響。
法學中的體系思維與體系概念:以德國私法為例(第2版) 內容簡介
一般體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統一性。法秩序的價值一致性和內在統一性是法體系的基礎。近代法律史中出現的諸多體系概念,如形式邏輯體系、公理演繹體系、純粹概念體系、問題關聯體系、沖突裁判體系等都無法實現這一目標。從正義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體系是一般法律原則的價值論—目的論秩序。體系具有開放性,客觀體系因基礎評價的變遷而變遷,科學體系的開放性是科學認識非封閉性的必然結果。體系的動態性不同于體系的開放性。動態體系通過位階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義的一般化和個性化傾向之間取得平衡,F行法原則上是非動態體系;隗w系找法是目的性論證的一種形式,故而要對體系論據進行目的性審查。體系構建存在限度。體系斷裂源自評價矛盾和原則矛盾,體系陌生的規范產生自法秩序整體內部中孤立存在的評價,體系漏洞則是評價漏洞的結果。論題學雖然無法正確反映法學的結構,但可發揮緊急輔助工具和體系化固定籌備階段的作用,與體系思維相互補充。
法學中的體系思維與體系概念:以德國私法為例(第2版) 目錄
**章 體系思維在法學中的功能
一、秩序和統一性作為一般體系概念的特征
二、法秩序的評價一致性和內在統一性作為法學體系的基礎
(一)一致性和統一性作為科學理論上和詮釋學上的前提
(二)一致性和統一性作為法理念的衍生和假設
第二章 體系的概念
一、無法從法秩序的評價一致性和內在統一性思想中獲得
正當性的體系概念
(一)“外部”體系
(二)“純粹”基本概念體系
(三)形式—邏輯體系
(四)作為問題關聯的體系
(五)生活關系體系
(六)黑克和利益法學的“沖突裁判體系”
二、從法秩序的評價一致性和內在統一性思想中發展體系概念
(一)體系作為價值論或者目的論的秩序
(二)體系作為“一般法律原則”的秩序
第三章 體系的開放性
一、“科學體系”的開放性作為科學認識的非封閉性
二、“客觀體系”的開放性作為法秩序的基礎評價的可變遷性
三、體系的開放性對法學中的體系思維和體系構建之可能性
的意義
四、體系變遷的前提條件和客觀體系變遷與科學體系變遷
之間的關系
(一)“客觀”體系的變遷
(二)“科學”體系的變遷
第四章 體系的動態性
一、維爾伯格的動態體系的特征
二、動態體系與一般體系概念
三、動態體系與現行法
(一)非動態體系原則上的優先性
(二)動態體系部分的存在
四、動態體系的立法和方法論意義
(一)動態體系和進行更強烈區分的要求
(二)動態體系與一般條款
(三)動態體系在一般條款與固定要件之間的中間位置以及對
三種可能構造進行結合的必要性
第五章 體系與找法
一、體系性歸置和目的性內容的揭示
(一)“體系解釋”
(二) 通過體系填補漏洞
二、體系在法律續造時對于維持評價統一性和一致性的意義
(一)評價矛盾的避免
(二)漏洞的確定
三、立法建構的評價內容
四、基于體系找法的限制
(一)目的性審查的必要性
(二)體系續造的可能性
(三)體系正確性與實質正義
(四)體系構建的限度作為基于體系找法的限度
第六章 體系構建的限度
一、體系斷裂
(一)體系斷裂作為評價矛盾和原則矛盾
(二)評價矛盾和原則矛盾與類似現象的區別
(三)通過法律續造避免評價矛盾和原則矛盾的可能性
(四)違反體系的規范的拘束力和體系思維對立法者的約束
的問題
(五)保留的體系斷裂對于法學中體系思維和體系構建之
可能性的意義
二、體系陌生的規范
(一)體系陌生的規范作為對法秩序統一性思想的違反
(二)違反體系的規范的解釋和效力
三、體系漏洞
(一)體系漏洞作為評價漏洞
(二)體系漏洞作為非體系導向的思維方式的突破口
第七章 體系思維與論題學
一、關于論題學的特征
(一)論題學與問題思維
(二)論題學和基于“普遍接受的意見”或者“常識”的前提
正當性
二、論題學對于法學的意義
(一)對論題學原則上的批判
(二)論題學尚存的可能性
第八章論點
參考文獻
索引
譯后記
法學中的體系思維與體系概念:以德國私法為例(第2版) 作者簡介
〔德〕克勞斯-威廉·卡納里斯(1937—2021),1972年接替卡爾·拉倫茨成為慕尼黑大學民法、商法、勞動法與法哲學教授,2005年榮休。作為德國聯邦司法部召集的給付障礙法委員會成員,卡納里斯教授對德國2002年債法改革貢獻卓著。其一生所獲殊榮頗多,曾榮獲德意志研究基金會頒發的萊布尼茨獎、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一等十字勛章等。
卡納里斯教授的主要研究領域為民法、商法、法學方法論與法哲學。其代表性作品主要有《法律漏洞的確定:法官在法律外續造法之前提與界限的方法論研究》《法學中的體系思維與體系概念:以德國私法為例》《德國私法中的信賴責任》《分配正義在德國合同法中的意義》等,續寫多部重要教科書和評注,并圍繞法學方法論、基本權利與私法的關系、信賴保護等各種主題發表大量論文,其中有關信賴責任的研究被譽為“法學上的發現”。其教科書、評注以外的主要作品被收錄于《克勞斯-威廉·卡納里斯作品全集》,涵蓋“法理論”“信賴責任”和“私法”三大領域。其學術影響力遠遠超出德語國家的范圍,許多作品被翻譯為包括中文在內的多國語言。〔德〕克勞斯-威廉·卡納里斯(1937—2021),1972年接替卡爾·拉倫茨成為慕尼黑大學民法、商法、勞動法與法哲學教授,2005年榮休。作為德國聯邦司法部召集的給付障礙法委員會成員,卡納里斯教授對德國2002年債法改革貢獻卓著。其一生所獲殊榮頗多,曾榮獲德意志研究基金會頒發的萊布尼茨獎、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一等十字勛章等。
卡納里斯教授的主要研究領域為民法、商法、法學方法論與法哲學。其代表性作品主要有《法律漏洞的確定:法官在法律外續造法之前提與界限的方法論研究》《法學中的體系思維與體系概念:以德國私法為例》《德國私法中的信賴責任》《分配正義在德國合同法中的意義》等,續寫多部重要教科書和評注,并圍繞法學方法論、基本權利與私法的關系、信賴保護等各種主題發表大量論文,其中有關信賴責任的研究被譽為“法學上的發現”。其教科書、評注以外的主要作品被收錄于《克勞斯-威廉·卡納里斯作品全集》,涵蓋“法理論”“信賴責任”和“私法”三大領域。其學術影響力遠遠超出德語國家的范圍,許多作品被翻譯為包括中文在內的多國語言。
譯者:陳大創,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文學學士、法學碩士,德國科隆大學法學院LLM、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民法、信托法、案例教學法。出版德文專著一部,發表論文、譯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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